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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春季防火的紧急通知
2018-04-27

关于进一步加强春季防火的紧急通知

 

全局各单位:

今年春季气温干燥,风力较大,我局火灾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做好春季火灾预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确保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逐级落实火灾防控责任。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转变作风,靠前指挥,科学谋划,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火灾防控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认真落实《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我局《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实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负责制,落实监管职责和单位火灾防控措施,狠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坚决维护我局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气象部门要认真落实灾害天气预报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二、以风为令全面做好“大风天”的火灾防控工作。各单位要“以风为令”,大风天和高火险天气,要及时鸣响消防警报、升禁火旗,没有消防警报的林场所,五级风以上天气要出动消防车,拉响警报,对居民区进行防火巡查。公共事业管理处,社区干部、联防人员、治安积极分子及派出所民警,在“大风天”防火警报拉响后,要深入居民区发动群众对辖区耐火等级低,人员密集的棚户区,场村结合部,出租屋、“三合一”场所进行防火巡查和检查,坚决杜绝“大风天”居民用火情况发生,对违规用火、室外电气焊的依法从重处理。各林场所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大风天气要停止一切生产、生活用火,特别是木耳种植户的用火、用电情况,林场所要落实巡查看护责任,确保消防安全。

三、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焦场所、“六小”场所、食用菌种植户以及居民住户等,开展全面细致的消防安全大检查。

(一)加强用火、用电管理。各单位要严查辖区内单位、场所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单位、场所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改变保险装置等问题;严格禁止储存可燃易燃物资仓库内使用电热器具、家用电器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移动式照明灯具;严格禁止商场、市场内使用电炉、电褥等电热器具,非营业期间未关闭不必要的电源;严格禁止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维修作业。对单位、场所电器产品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居民住户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私自改变保险装置,电器线路老化,违反规定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棚厦内、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在禁火期间使用明火,使用明火和用电设施时无专人看护等消防违法行为。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该撤除的撤除、该更换的更换,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二)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易燃爆燃物品消防安全责任,对居民住户、养车户、食用菌种植户等违反规定在居民区、棚厦内、菌棚内储存汽(柴)油的,由主管消防安全的领导负责,派出所民警、安全员、林场所职工组成工作组,逐户检查、清理,发动群众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向群众讲解储存汽(柴)油的危害,彻底清除非法储存的汽(柴)油。对拒不整改的,由消防大队、派出所依法进行处罚,并没收非法储存的汽(柴)油。

(三)加强食用菌种植户的消防安全管理。各林场所及山上派出所要加强对食用菌种植户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排查整治以下三个方面问题:1、用电安全方面问题。线路老化、私拉乱接、铜铝相接、保险丝使用不规范的问题。(1)线路老化问题严重,现在所使用菌房的线路一般都是原住房的老旧线路,线径过细(铝线)、接头松动、绝缘层剥落等问题。(2)私拉乱接现象严重,菌房内使用的插排都是菌户自己私拉乱接的,怎么方便怎么接一般都使用的是铜芯软线,而我们菌房原有的线路都是铝线,这就出现了铜铝相接的问题,接头松动的问题,不包绝缘胶布的问题,插排随意安放的问题。(3)保险丝的使用不规范,使用铝丝、铜丝、超标使用保险丝现象普遍存在。具体要求:要求所有菌房用电线路都改成明线穿管敷设,刀闸统一更换成空开。菌房内插排固定设置。2、用火安全方面问题。地火龙在食用菌生产过程中用火量大,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地火笼烧火口处使用石棉瓦覆盖,覆盖要求:一张石棉瓦顺向割开,挡在地火龙口处的左右两侧及上方。(2)检查地火笼烟道及烟囱是否存在滋火点。(3)架子板及菌架子与地火龙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地火龙与菌架两侧要保证30公分以上的安全间距,上方要保证50公分以上的安全间距。(4)要求五级以上大风天要求禁止一切生产、生活用火。3、菌房、菌棚建筑方面的问题。新建菌房、菌棚应采用不燃材料搭建,内部菌架、隔断均应使用不燃材料。前期用草帘子和可燃材料搭建的简易菌棚没有按照整改要求整改或不符合建筑规范的要进行拆除。对现使用的大棚要按照建筑规范要求,简易菌棚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2米,简易菌棚与其它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

(四)加强“九小”场所、出租屋、群租房、“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各行业部门及各派出所要对各类人员集中的小宾馆、快捷酒店、家庭旅馆等住宿场所,小饭店、小火锅店等餐饮场所,小网吧、小歌舞厅、小洗浴等休闲娱乐场所,敬老院、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等弱势群体集中场所,设有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等“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群租房,进行彻底排查。重点检查,单位、场所是否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是否存在堵塞、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否存在在消防车通道安装栅栏等影响消防车进行灭火救援行动的;建筑外墙上是否设置火灾时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行动的广告牌、装饰灯;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在沿街门面店或营业场所周边搭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销售、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在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在营业区、仓储区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是否存在违规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是否有“三合一”、“多合一”建筑或出租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是否存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超过额定人数的;易燃易爆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警示标语;重点工种操作人员是否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对灭火器材和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是否熟悉;是否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群租群居房屋是否达到消防安全标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场所进行整改。对危及公共安全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实施行政处罚,确保消防安全。

   (五)加强部门监管职责,提高消防社会化管理水平。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以及我局东林消安发[2017]004号文件《东京城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消

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本部门的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水平,确保本部门、本行业的消防安全。

(六)加强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的清理工作。林场所、公共事业管理处、街道居民委、派出所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畅通。开展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的车辆、物品进行清理,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强制清除。

四、进一步加强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要调整充实灭火救援一线战斗人员,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加强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检查,确保完好有效。要定期组织消防队伍开展灭火演练,提高队伍协同作战的整体能力。各林场所的消防车辆要保持良好状态,车上备足水,配齐、配全水枪、消防专用水带、战斗服等。(水带不少于4盘、水枪不少于2支、战斗服、头盔、靴子、手套不少于2套)。要加强消防战训工作,使消防员熟练掌握器材使用和灭火技能,要强化消防队员值班备勤制度,做到24小时人员在岗,随时做好处置各类险情的准备。同时要对本单位居民公布林场所的报警电话,以便及时报警。

五、广泛开展春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林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消防宣传专栏、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自救逃生、初期火灾扑救等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六、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各单位及社区居民委要抓好、抓实“网格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网格长、网格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巡查工作,做到以小网格安全确保中网格安全,以中网格安全确保大网格安全,以大网格安全确保我局消防安全。制定防火公约,推行“网格联防”、“风险共担”,督促居民维修炉灶、烟囱等易导致发生火灾部位,落实生活用火、用电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召开会议,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领导要亲自抓,要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自检自查,严格落实“大风天”禁火规定,局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组织检查各单位落实情况,对不及时落实发生火灾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京城林业局消防安全委员会                                       

                     0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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