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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
2010-12-17

       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计划经济时期,计划、规划手段在我国整个行政管理手段中的重要性自不必说,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计划、规划虽不再具有压倒一切的地位,但并不因此而完全取消。计划、规划仍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例如,我国政府每年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每若干年编制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如“五年计划”、“十年远景目标纲要”等),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在现代行政管理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然,在市场体制下,行政机关运用计划、规划手段管理社会、经济、文化事务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旨在注重发挥企业、个人、组织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后者则是直接干预,以致扼杀了企业、个人、组织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广泛使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许可制度,可以限制人们从事某一特定职业(如律师、医生、教师等)的最低资格条件;可以限制人们生产某一产品(如家电、食品、药品、烟草等)的最低质量标准;可以限制人们开办某一类企业或事业(如民航、旅游、出版、印刷、学校等)的基本安全技术条件,以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许可制度还可以限制某一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防止某些商品的过量生产或过分竞争给国家、社会以及从业者利益的损害。行政许可制度除规定许可申请者在申请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外,通常还规定被许可人在其后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要求。行政机关可以随时对许可证持有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则和要求者,可以吊销其许可证。

      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

  税收和财政不仅是政府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且是政府宏观调控国家经济的重要手段。通过这种手段,政府可以鼓励和促进一定地区、一定行业、一定领域、一定经济行为或一定产品的快速发展,也可以抑制或减缓其过热或过快发展,以保证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除此之外,税收和财政资助对于消除因社会分配不合理和其它各种原因造成的人们收入差距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保障社会公正,也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

  调查统计、发布信息情报也是现代行政的得要手段。行政机关通过调查和统计,可以了解社会各方面的信息情况,如企业产品的质量情况、劳动生产安全情况、市场需求情况等。行政机关一方面根据调查统计所获得的信息情报制定管理政策,采取行政措施,对社会实施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向社会直接公布有关信息情报,使企业生产者能根据有关信息情报正确安排自己的生产计划,改进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使消费者能根据有关信息情报选择购买优质的商品和取得优质的服务,以防止上当受骗。
  此外,公布有关违法、违规及质次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信息情报,对于违法、违规的相应个人、企业,实际上也是一种间接的制裁。此种手段对其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

      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直接处理和裁决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纠纷,也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机关运用这种手段,能够较迅速,较廉价地解决有关社会矛盾,消除社会隐患,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因为行政机关处理和裁决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有着优于法院的专门知识、专门经验和专门技能。行政机关的这种管理手段是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裁决权的直接表现形式,其运用受到其裁决权的限制,即行政机关不能超越其行政裁决权范围而处理应由法院裁决的争议、纠纷,同时行政机关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的活动通常还受到法院的监督。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对于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方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行政义务也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当然这种手段不是经常使用的。在很多时候,它只是处于一种备用的状态,起着一种威慑作用。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出现,且行政机关认为确实没有其它行政手段可以实现相应行政管理目标时,行政机关才能采取行政强制的手段。

      实施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手段与行政强制手段一样,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应尽可能少使用。在专制国家,专制统治者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镇压人民的反抗和斗争,保障其统治秩序,最经常、最广泛地使用强制和制裁手段。民主国家则不同,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不是处于对立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合作式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主要不是靠强制和制裁,而主要是靠政府制定规范和社会成员自觉遵守规范,靠政府依法行政和社会成员对政府依法行政行为的配合,靠政府的指导和社会成员在政府指导下的合理行为。
  当然,在民主国家,强制和制裁对于行政管理仍然是必要的手段。毕竟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上总会有一些成员不自觉遵守法定行为规范,故意违法或不履行行政义务。对于这些社会成员,如果不采取强制和制裁手段,行政管理秩序就无法维持,社会公益和其它社会成员的权益就无法保障。

      签订行政合同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地运用行政合同手段来实现其管理职能,特别是在经济管理领域中更是如此。在诸如城乡建设和规划领域、科教文卫领域、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领域,行政合同也运用得越来越多。相对于传统行政管理的单方行为来说,行政合同的签订要与被管理一方协商,行政机关要求被管理一方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要取得被管理一方的自愿和同意,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拥有的权利和须履行的义务都要经双方相互认可,并写入合同之中。这种管理方式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对被管理一方意志的尊重,从而有利于调动被管理一方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取得被管理一方对其管理行为的配合,从而更有效地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当然,行政合同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合同,行政机关在合同关系中仍然享有某些优益权,如对被管理一方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和某些相应的强制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单方面解除合同权等。对于行政机关的这些优益权,被管理一方可通过履行合同所取得的较优厚的报酬和优惠条件等而获得相应补偿。
  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并非能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领域和所有行政管理事项。在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许多涉及重要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领域,一般都不适用行政合同。而且,在可能适用行政合同的领域,法律对于行政合同手段的运用也应加以严格的规范和控制,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可能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否则,这一管理方式极易导致腐败和权力滥用。

      提供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一种使用较多的手段。行政机关通过发布各种政策文件、纲要、指南或通过直接向被管理一方提供建议、劝告、咨询等,引导被管理一方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发展某些领域或事业。行政指导不具有要求被管理一方必须执行的直接法律效力,但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宏观调控措施(如财政、计划、税收、利率等)和其它利益机制(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电、道路、交通的配置与使用等),引导被管理一方遵循行政指导,做出符合行政指导目标的行为。行政指导由于不具有直接强制性,使被管理一方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体现了对其意志的尊重和行政管理的民主性。
  在许多场合,被管理一方往往自愿接受行政指导,按行政机关的指导行事,从而使行政管理的目标以较小的阻力、较小的代价、较有效地实现。但是行政指导也有另外的一面,这就是:被管理一方通常会信任政府,相信行政机关的指导。因而当行政机关以各种措施和利益机制引导被管理一方遵照指导去从事某种行为时,如果指导一旦错误或失败,导致被管理一方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行政机关理论上可以以其行为属于“指导”而非强制为由而不承担责任。对于这种情况,现在许多国家都在研究解决办法,法律开始对行政指导手段适用的范围、程序和责任加以规范。在法治社会,行政指导将不再是完全自由裁量的事实行为,而是应受一定法律规范约束的法律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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