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介绍 企务动态 公告信息 领导讲话 重要讲话 统计信息 发展规划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部门文件 人事信息 重点工作
人事信息 重点工作 行政执法 科普宣传 参政议政 工作流程 工作规则 其他信息 办事指南 大事记 建设规划 招标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规则
大海林林业局工作规则
2009-10-31
大海林林业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林业局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林业局的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履行总局党委、总局赋予的职能,坚决执行上级党委的决定和指示,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清正廉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勤于实践,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林业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局林业发展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局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局林业体制改革,林业法制建设、林业行政执法管理。
(四)组织开展全林区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验及林业良种的审核和申报。
(五)负责全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培育和利用工作;组织实施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负责全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调处林权纠纷;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申报和审批;指导、监督和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
(六)负责全林区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森林警察部队森林防火业务工作。
(七)承担全林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森林保护和林区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及林区政法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林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监督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检疫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指导全林区林木种苗工作;审批天然、人工母树林抚育(卫生)伐设计及检查验收;负责林木良种审定、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种苗运输工作。
(十)负责全林区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林业基金;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及全林区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
(十一)组织、指导全林区科技和外事工作。
(十二)建立和完善林区社会化服务、劳动力管理、监察和保障体系,拓宽社会服务领域,促进林区社会进步和发展。
(十三)受有关部门委托管理全林区文教卫生、建设环保、技术监督、民政、森林旅游、安全生产监督、动物防检疫、畜禽屠宰等社会、行政工作,协调和处理林区内外的社会、行政关系,保障林区社会稳定和事业发展。
第五条  林业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全面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协助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七条  局长出差期间,由常务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主持工作。常务副局长出差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工作,承担责任。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林业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其它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条  局务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师、资源专员、局党委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局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参加。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局党委、林业局、上级部门重要文件、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分析全局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讨论决定局长、副局长、总师、资源专员提交会议讨论的其它一般事项;
     (四) 讨论决定、部署全局性工作和局机关的重要行政工作;
(五) 审议通过局年度工作计划、长远发展规划、企业发展和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局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凡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由局长和常务副局长确定。出席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副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林业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提请职代会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局长、副局长、总师、资源专员提交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四)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单位请求林业局解决的重要事项;
(五)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工作部署;
     (六)其他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专题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局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和组织;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通知和组织,并负责会议记录的整理、纪要的撰写和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与反馈。
     第十四条  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全局性会议由局长审批,专业会议分管局领导审批,并报告局长。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局机关公文处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林业局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林业局和林业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收到的上级部门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批,报送局长和分管局长阅批。再由办公室按领导阅批意见分送有关部门安排落实。
局机关各部门及基层单位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分送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
     第十七条  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写明日期。
     第十八条  以局的名义报送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局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署。
      第十九条  凡以林业局和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局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局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第二十条  凡以林业局及其办公室名义报出的公文必须统一口径,明确主办科室。涉及其他科室职责的业务范围或需要其他科室审核、把关和知悉的,应进行协商、会签。经主办科室与协办科室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意见,由分管局领导负责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上报、下发的各类行文的内容、业务数据,必须与局内统一议定的原则和业务数据相一致。承办科室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对外公布的数字,须经主管局长审核,报局长审定后上报或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负责承办公文的科室,包括收发文、拟稿、核稿、审签、会签等管理,要及时办理。特急件和急件要明确办理的时间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一般文件也应抓紧办理,不得拖延误事。
                第五章   廉政建设制度
      第二十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廉政承诺。承诺内容包括7个方面:
    (一)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二)在干部人事工作上,坚持党的干部人事政策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在财务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财经政策和财务纪律,严格遵守财务预算和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
     (四)在工作中,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或贪污公共财物;不利用职权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趁子女结婚、本人出国、生病住院、迁入新居等借机敛财;
     (五)在公务活动中不搞超标准接待,不用公款支付各种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六)在经济活动中,不经商办企业,不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在执行公务和窗口服务过程中,执行办事规程,不推诿扯皮,按规定时限高质量完成任务。
     第二十五条  局长对局机关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责,并指导全局的廉政建设。各副局长要对分管科室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要坚持机关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实行一岗双责,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十六条  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两次。局机关的廉政建设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第六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局党委、林业局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主管领导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二十八条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林业局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局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局党委、林业局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局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局领导要求开展的其它督促检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加强督促检查,实行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局党委、林业局的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策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各科室要按照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学习、贯彻,狠抓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有结果。
第三十条  督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承办有关事项的督促检查和组织落实工作。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局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有关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局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局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林业局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上级部门的批示件,局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局领导批示件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办公室应于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办理结果后报呈批示人。在办理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七章    民主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加强同县政协、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通报林业局重要工作部署。林业局制定全局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应听取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建立林业局重要经济社会决策事项公示制度。林业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重大政策、改革措施、重要规范性文件等,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联系我们
                                      
  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主办  备案序号:05002205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66号   邮政编码:150001
  集团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邮箱:sengongzwg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