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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确认权力统计表
2011-12-08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确认权力统计表
单位:计划科
序号
项目名称
(一)
依据
(二)
办理条件
(三)
申报材料
(四)
办理程序
(五)
办理时限
(六)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
承办处(科)室
(八)
1
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等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项目)。
依据《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内容,即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享有与市(行署)相同的项目核准权限。
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3、是否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
4、是否影响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环境;
5、是否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资源。
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
由项目申报单位将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部门(省森林工业总局)。
项目核准部门接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在申报材料齐全的条件下,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意见。
不收费。
总局计划处、林业局计划科。
填表人:                                                           主要负责人:
 
 
行政处罚权利统计表
 
单位:审计科
序号
项目名称(一)
种类(二)
依据(三)
处罚幅度(四)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五)
承办处(科)室(六)
1
违法财经法规
 
黑森审字[1994]265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条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1、对单位,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处分;2、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及罚款处理。
审计科
2
隐瞒、截留收入、利润;乱挤滥摊成本、费用
 
黑森审字[1994]265号文件第八条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1、违反财经法规款额(按年计算)企业不足30万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当于违纪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并处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以下的罚款;2、违纪3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相当于违纪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处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审计科
3
虚报产量、生产工时、虚列人员骗取拨款、工资、奖金
 
黑森审字[1994]265号文件第九条
记过、罚款
1、所骗取的拨款、工资、奖金等要全部收缴;2、违纪额在1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以相当违纪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并处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3、本项违纪额在10万元以上或不足本数但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以相当于违纪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处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审计科
4
私自转让、变卖国有资产;甚至低价出售
 
黑森审字[1994]265号文件第十四条
记过、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造成损失在3万元以上,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科
5
侵占、截留收入、账外销售企业产品,未在本单位财会部门列支、公款私存
 
黑森审字[1994]265号文件第十五条
警告、记大过、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1、对违纪收入全部收缴;2、“小金库”在1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以相当于违纪额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并处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3、“小金库”在1万以上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相当于违纪额30%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处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4、任意挥霍浪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科
行政征收权力统计表
单位:柴河林业局街道办事处                                                                  
序号
项目名称
(一)
种类
(二)
依   据
(三)
征收标准或征用补偿
标准和条件(四)
承办处(科)室
(五)
1
卫生费
收费
 
海建发[2000]20号《关于柴河镇环境卫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每户每月2元
 
街道办事处社区
2
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
收费
 
国家发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文件发[2002]12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每套收费标准80元。
 
街道办事处
房屋管理办公室
3
房屋交易手续费
收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转让双方各承担50%。
 
街道办事处
房屋管理办公室
 
填表人:                                                                                主要负责人: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确认权力统计表
 
单位(盖章):柴河林业局林政科
序号
项目名称
(一)
依据
(二)
种类
(三)
条件
(四)
 
办理程序
(五)
办  理
时限(六)
承办(科)室
(七)
1
 
盗伐林木
 
《森林法》三十九条: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物的强制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两年内
 
柴河林业局林政科
 
2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
 
 
《森林法》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认非法收购的为盗伐、滥伐林木
 
 
 
 
 
 
 
 
 
 
 
 
柴河林业局林政科
 
 
3
擅自经营加工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无《木材经营加工
许可证》
 
 
 
 
 
 
 
 
  
柴河林业局林政科
 
 
4
 
 
 
 
 
 
 
 
 
 
 
无证运输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 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无木材运输证
 
 
 
 
 
 
 
 
 
 
经主管领导审核认定,林政科长签字下达强制执行文书
 
 
 
 
 
 
 
 
 
 
 
 
 
 
 
 
柴河林业局林政科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确认权力统计表
 
 
 
单位(盖章):柴河林业局劳动社会保障局
序号
项目名称(一)
依据
(二)
办理条件(三)
申报材料(四)
办理程序(五)
办理时限(六)
收费标准及依据(七)
承办(科)室(八)
1
工伤认定及延长工伤认定时限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就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八条:(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0日
不收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
职工退休审批
黑劳社发【2007】12号 第三章 第12条: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男60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55周岁,非管理岗位女职工50周岁)审批,由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农垦、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审批暂由其本系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直行业、军工、煤炭企业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五十五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由企业劳动局提供职工档案,并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
企业申报、管理局审核、总局审批。
季度、年度审批
不收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
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审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黑政发(1999)57号。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一、林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条件: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评审或认定合格;3、遵守国家及省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省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必有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二、林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办理条件: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经核发证照部门年检合格;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3、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措施。4、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和药品品种的定价标准,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5、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齐全,开展拆零售药业务,提供24小时昼夜售药服务;6、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对处方与非处方药品进行分类管理;7、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专业介绍人员及设备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8、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9、药店的地理位置在定点医疗机构附近,或参保人员生活居住相对集中和交通便利的地区。
一、定点医疗机构需申报的材料:1、职业许可证附件,及复印件;2、大型医疗设备仪器清单及设备完好率等基本情况;3、上一年度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4、可以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尚未进行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提供有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对药品质量和医药收费监督合格的证明材料;7、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二、定点药店需申报的材料: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本药店在册在岗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3、药品经营品种目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入情况;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5、药店基本设施情况、管理人员和营业人员的证明材料;6、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由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管理局劳动保障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卫生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提出的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查。定点零售药店的标牌由管理局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制作、发放。
月、季、年
不收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
黒政发【1995】74号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黒政发【1995】74号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
凡是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申报、 劳动部门审批、社会保险部门核准办理。
月、季
不收费
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局
5
在就业培训基地资质认定审批
劳社部发【2003】18号《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通知》、黑发【2005】1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人制度,热心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2、具有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企业培训以及其他具有再就业相关知识教育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实施设备;3、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弹性学习的需要;4、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5、具有一定的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成立由工会、企业、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的审核小组,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核查办学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在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两周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
不收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填表人:                                                                                              主要负责人:
 
 
 
 
 
行政处罚权力统计表
 
单位(盖章):柴河林业局劳动社会保障局
序号
项目名称
(一)
依据
(二)
种类
(三)
处罚幅度
(四)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五)
承办(科)室(六)
1
对非法招用童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罚款
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社保局
2
对招用无合格证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有价证券,扣押招用人员身份证等的处罚。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4、向招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以及其他有价证券;5、扣押招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反活动。
罚款
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黑劳社发【2007】2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对用人单位违反《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行为实施自由裁量的基本标准:1、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5人以下的或非法收取费用在100元以下的,按3000元处罚;2、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或非法收取费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按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处罚款;3、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非法收取费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按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罚款;4、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20人以上或非法收取费用每人500元以上的,按5000元处罚款;5、属再次违反该两项规定的,按5000元处罚款;6、上述两个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确定处罚额度。
社保局
3
对未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处罚
《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未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擅自设立综合性职业介绍机构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由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1倍至3倍罚款;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擅自设立专业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由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1倍至3倍罚款;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擅自设立专业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社保局
4
对未建立劳动合同的处罚
《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和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罚款
处法定代表人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按照每有一名劳动者处以用人单位50元罚款。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责令给予经济补偿外,并按照经济补偿的20%处以罚款。
《黑龙江省劳动监察检查条例》第十九条:处法定代表人500元至2000元罚款,并按照每有一名劳动者处以用人单位50元罚款。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责令给予经济补偿外,并按照经济补偿的20%处以罚款。
社保局
5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
罚款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款罚
黑劳社发【2007】2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的通知》(一)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行为实施自由裁量的基本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内的,按每人1000元额度处罚款;2、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00元处罚款;3、违法行为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按每人3000元处罚款;4、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4000元处罚款;5、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每人5000元处罚款;6、属再次违反上述规定,可按每人5000元的额度处罚款。
社保局
6
对违反用工时间规定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警告、罚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黑劳社发【2007】2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的通知》(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行为实施自由裁量的基本标准:1、违法行为涉及5人以下的,按每人100元处罚款;2、违法行为涉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每人200元处罚款;3、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上15以下的,按每人300元处罚款;4、违法行为涉及15人以上20人以下的,按每人400元处罚款;5、违法行为涉及20人以上的或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按每人500元处罚款;6、属再次违反上述规定,按每人500元的额度处罚款。
社保局
7
对违反职业培训擅自招用未经培训人员的处罚
《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违反职业培训有关规定,擅自招用未经培训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滥发技师等级证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考试规定滥收费的。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100元罚款;滥发技师、技术等级证件的单位,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得的1倍至3倍罚款。
《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职业培训有关规定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100元罚款;滥发技师、技术等级证件的单位,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得的1倍至3倍罚款。
社保局
8
对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用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的处罚
《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擅自招用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的。
罚款
按照每招用一名劳动者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三条:按照每招用一名劳动者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社保局
9
对违反用工报酬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罚款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黑劳社发【2007】23号《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二十六条行为实施自由裁量的基本标准:1、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内的,责令按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50%的赔偿金;2、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的,责令按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50%以上80%以下赔偿金;3、持续时间在4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责令按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80%以上1倍以下赔偿金;4、属于再次违反上述规定或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责令按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倍赔偿金。
社保局
10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工资总额使用制度的处罚
《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的。
罚款
扣回发放的工资、奖金,处以超发工资总额的20%至50%罚款,并处以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1个月至2个月工资收入的罚款。
黑劳社发【2007】23号《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的通知》(八)对用人单位违反《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五条实施自由裁量的基本标准:1、超发工资总额占工资计划总额5%以下的,按超发工资总额的20%处以罚款;1、超发工资总额占工资计划总额5%以上10%以下的,按超发工资总额的30%处以罚款;3、超发工资总额占工资计划总额10%以上的,按超发工资总额的50%处以罚款;4、属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最高额度50%处罚款。
社保局
填表人:                                                                                              主要负责人:
 
 
 
行政征收征用权力统计表
 
单位(盖章):柴河林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项目名称
(一)
种  类
(二)
依    据
(三)
征收标准或征用补偿标准和条件(四)
承办处(科)室
(五)
1
养老金
收费
1999年国务院令259号
职工工资总额的8%
劳动社会保障局
2
失业金
收费
1999年国务院令259号
职工工资总额的1%
劳动社会保障局
3
医疗保险金
收费
1999年国务院令259号
职工工资总额的2%
劳动社会保障局
 
 
 
 
 
 
 
 
 
 
 
 
填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填表说明:                                                             
1、第(一)栏内填写本单位负责的行政征收征用权力项目名称。
2、第(二)栏内填写行政征收征用的种类:收费、征地、征用其他财物等。
3、第(三)栏内填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的具体条款。
 
 
 
 
 
 
附表1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确认权力统计表
单位(盖章):柴河林业局
序号
项目名称
(一)
依据
(二)
办理 条件
(三)
申报材料
(四)
办理程序
(五)
办  理
时限(六)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
承办处(科)室
(八)
1
专业技术职务晋级
黑森人职字[2007]10
按国家规定标准
论 文
推荐至总局
一年
收   费
劳人科
2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
黑森人职字[2007]10
在本局工作
证书报名表
推荐至总局
一年
收   费
劳人科
填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填表说明:1、第(一)栏内填写本单位负责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确认项目名称。
2、第(二)栏内填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的具体条款。
3、第(六)栏内填写各种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需要的法定办理时限。
4、在此表内体现的收费项目,在行政征收征用表格中不需重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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