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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2019-02-28

 

 

根据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黑车改[2018]1号)、《黑龙江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车改[2018]3号)和《关于印发<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森财[2018]17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改革,降低交通费用支出,减少车辆资金占用,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现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机关小车队车辆由事务科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必须提前一天到事务科填写“出车审批单”,详细注明出车原因、用车去向、时间等,经机关科部室负责人,主管副局长、总经理审批签字后,由事务科审核签字出车,否则一律不派车。

2、禁止公车私用和浪费使用,严禁公务用车参与婚丧嫁娶和迎来送往活动,严禁停靠在酒店及娱乐场所,一经发现调离司机工作岗位,所属科室和单位领导给予记过处分。

3、小车配备专车司机,严禁自行更换和临时替换,因公、因私不能及时上岗的,必须向事务科请假,由事务科安排替班司机。严禁领导干部驾车和车辆转借,如有违反,司机调离工作岗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一律由个人承担。

4、车辆在没有出车任务的情况下必须入库,严禁在道路两侧、小区及其它公共场所停放。

5、事务科根据不同的车型、车况、路况、行车里程,核定车辆使用费用标准。

6、在柴河林区范围内,公务车辆必须到指定地点物资局加油站加油。

7、维修保养一律到事务科指定的修配厂,事务科建立维修保养档案,费用由事务科统一结算。

8、以上规定自2019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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