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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2018-05-29

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进一步完善柴河林区住房保障体系,确保我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租赁补贴发放的对象和条件

(一)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柴河林业辖区内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危房家庭、工伤救济家庭、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m2以下)及经济困难的无住房家庭

(二)发放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柴河林常住户口(两年以上);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或因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无住房的;

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工伤救济家庭

二、租赁补贴方式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发放租赁补贴。

三、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数、家庭经济、住房现状等情况进行确定。

(一)对有住房户: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15/人,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给予面积差额补贴。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5/㎡·人·月,每人每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自有人均面积)×补贴标准。

(二)对无住房户(危房按无住房标准算):家庭人口在两口以下(含两口)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户120家庭人口在两口以上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户150元。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林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如实陈述家庭成员状况、住房情况及经济状况;认真填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结婚证》或其它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低保证的,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固定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6、申请人居住林场或社区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7、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证等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8、以上1234567所列复印件,经初审人员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生效。

(二)审查

1初审:受理申请社区或林场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初审,并由所在社区或林场签署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复印件及扫描件)送交国林建设局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区或林场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超过期限通知申请人的视同受理。

2复审:建设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在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复审,提出是否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复审意见。

(三)公示

经复审,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由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局通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由建设局将登记结果签署意见报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联合审核领导小组审批。联合审核领导小组对有关部门审查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核、复查、认定根据拥有的廉租住房数量及住房补贴年度计划金额,对申请人提出分配意见确定补贴家庭保障对象签署意见,将审查后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移交建设局备案。

(五)发放

对已审核的租赁补贴发放家庭,经局财务科核实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各社区、各林场,由各社区、各林场按规定标准发放。

五、申报、审批、发放时间安排及要求

1、原有和新增租赁补贴发放家庭在每年9-10月完成申报、审核、复核工作,每年11月份发放到户。

2、对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每年9月份向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并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及程序申报由受理申请的社区、林场建设局对申请人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国林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对变化情况仍符合规定的家庭,可继续享受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3、对新申请住房补贴家庭于每年9月份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及程序申报,由受理申请的社区、林场向建设局上报申报材料,由国林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根据补贴计划情况,纳入本年或下一年补贴范围。

4社区或林场在每年930日前对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进行动态调查,如实填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审核表》,报建设局办理审核和续办租赁补贴手续。

六、工作要求及责任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是党和政府实施惠民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把申报、审核和发放关,确保做到应发尽发,不重不漏。

2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

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联合审核领导小组

为加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审批和管理工作,国林局成立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联合审核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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