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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黑龙江省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委员会及各基层单位党组织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的通知
2018-02-27

 

各基层党委、党组、总支、直属支部:

根据黑森党发(2017)138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共黑龙江省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委员会及各基层单位党组织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印发给你们,望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黑龙江省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委员会及各基

层单位党组织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

则(试行)》(修订稿)

 

中共黑龙江省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委员会

                           2018130

附件:

 

中共黑龙江省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委员会及

各基层单位党组织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

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切实贯彻落实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等党内法规的有关要求,参照《中共黑龙江森林工业总局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柴河国林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国林局党委、各基层党组织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四)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国林局党委、各基层党组织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履行必要的论证评估程序;

(五)规范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有关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应由国林局党委、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对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等特点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省委省政府、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党委、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牡林管局党委、牡林管局、国林局党委、国林局及其他上级机关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

(二)国林局、各基层单位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国林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国林局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各基层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五)国林局重大改革事项;

(六)国林局、各基层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七)国林局、各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的审定;

(八)国林局机构编制设置与调整事项,各基层单位岗位设置与调整事项;

(九)国林局、各基层单位重大突发事件、灾难、公共危机、公共安全事件和重要舆情等重大问题的处置;

(十)各基层单位管护承包、土地承租、森林抚育安排、转型项目确定等事项;

(十一)国林局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企业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外投资、入股、收购、注册,招商引资及重大优惠政策事项;各基层单位资产处置、拍卖、产权变更等事项;

(十二)国林局所属单位改制,兼并重组、合并与分立、变更等事项;

(十三)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分配的调整,职工就业、下岗、安置、培训、救助、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职工住房、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各基层单位职工调资、晋升职称、评先选优、福利分配及职工就业、安置、培训、救助、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等事项;

(十四)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人事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提交国林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涉及干部管理、干部任免等事项和应提交各基层单位党委(总支、支部)集体讨论决定的涉及干部管理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国林局机关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

(二)国林局基层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

(三)国林局副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四)各基层单位正、副科级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五)各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工人的任用及岗位安排;

(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和重要人事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国林局及所属基层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贷款、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等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以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国林局使用自有资金或贷款单项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各基层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贷款单项投资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产业项目;

(二)国林局招商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各基层单位招商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产业项目;

(三)国林局使用自有资金或贷款单项投资超过100万元、各基层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贷款单项投资超过10万元的非经营性项目,如给排水、供电、道路等社会性基础设施项目;

(四)国林局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

(五)国林局、各基层单位重大民生项目;

(六)国林局涉及大宗土地开发或单位整体改造(扩建)项目;

(七)应由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国林局党委、各基层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涉及国林局、各基层单位自有资金的重大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国林局未列入年度预算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各基层单位未列入年度预算投资超过5万元(含5万元)资金的使用;

(二)国林局涉及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抵押);

(三)国林局涉及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

(四)国林局捐赠、赞助、赔偿、信访处理等单项累计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各基层单位单项累计支出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五)国林局年度内给职工发放奖励、慰问金等单人累计金额在5万元以上,各基层单位年度内给职工发放奖励、慰问金等单人累计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四)应由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除本细则特殊规定外,应当按照国林局党委会议、基层党组织会议议事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执行。不得用会外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会议决策。

第九条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或临时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会议研究临时作出决策的,事后须及时向国林局党委、各基层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报告,临时决策人应对决策结果负责。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研究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专家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并提供可行性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重要人事任免、人事工作和人员岗位安排,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 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的,应对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合法性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须报上级审批的,应当在集体决策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国林局党委、基层党组织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策。决策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决策。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时,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国林局党委班子成员、各基层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决策落实的牵头和协办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国林局党委、各基层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报告。

第十五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结论等内容,应当由专人详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国林局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各基层单位参与决策的党委(总支、支部)成员要对决策结果负责,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国林局纪委、监察局、审计科等监督部门对相关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开展常态化检查。局纪委要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执纪问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九条 国林局党委办公室、国林局党委组织部、企管办要将相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分别纳入局党委督查督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机关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及月份效能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贯彻执行;各基层单位党组织要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月份效能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经国林局党委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除依法保密和不宜公开外,要按照党务公开、局务公开的要求,应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经各基层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要按照场(局、厂、队、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务公开的要求,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本单位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共黑龙江省柴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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