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文件
柴林资[2014]23号
———————————————————————————————————————— 关于印发柴河林业局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林场:
现将《柴河林业局护林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
2014年3月19日
抄 送:财务科、劳动局、林政科、司法局,王局长,林春、忠成副局长
柴河林业局局长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印发
柴河林业局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护林员管林、护林作用,依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指在各林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专职护林人员,以下简称护林员。
第三条 护林员是森林的卫士,要坚持“严管林”的方针,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己任,将管好林、护好林为第一使命,要履职尽责,依法管林、护林,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条 全局各林场护林员都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上级有关林业政令、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规定,认真掌握各级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相关要求,做到应知应会,准确掌握,熟练运用,依法行政。
第六条 要坚持做到每天对责任区进行认真巡护,发现乱砍滥伐、乱建滥垦、乱采滥挖、乱捕滥猎、乱电滥药等破坏森林资源和防火期野外用火、吸烟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林场报告,同时按有关规定履行处罚程序。对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护林员有权要求林场给予处理,如林场处理不当,可越级向林业局资源、林政、公安部门反映情况,直至得到合理处理为止。
第七条 在工作中要认真宣传林业相关政策和林业局有关规定,增强职工群众(村民)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形成浓厚的共建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环境氛围。
第八条 在工作中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不徇私情、秉公执法,要敢于同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做斗争,坚持原则,惩恶扬善。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廉洁从政,履职尽责,依法护林,做一名让党和人民放心合格的森林卫士。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各林场护林员在林业局管护大队(资源科)的业务指导下,在林场管护中队的具体领导下,包保责任区(林班、沟系),签订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书,按责任书和相关规定开展护林工作。
第十条 管护大队负责各林场管护中队、护林员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每年举办1-2次全员业务培训班或以会代训形式培训业务骨干,提高全局护林人员政治、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逐级考核制度。管护大队每月对各林场管护中队及护林员进行不定时考核和抽查,对责任区出现资源林政、火情案件的,在处罚当事人的同时,对责任区的护林员,扣罚一定数额管护费,并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渎职,造成一定森林资源损失的,追究林业局主管领导、资源管理员、护林员连带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理。对监守自盗、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损公肥私、欺上瞒下、贪污腐败、中饱私囊、群众反映强烈的护林员,一经调查核实后,交由纪检、司法机关处理,清除护林员队伍,以保持队伍纯洁性。
第十二条 护林员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要实行处罚报告制度,必须第一时间向林场管护中队汇报,按《行政处罚法》规定,严格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由二人以上办案,形成询问笔录和留有现场拍照,装订成卷宗,并报局资源科、林政科、法制办审核,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给当事人,卷宗由林场存档保管,罚没款由林场财务代收,转交局财务科,并向当事人开具罚没款收据。超出行政处罚规定权限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严禁出现“一口价”,罚没款自收自支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各林场管护中队由林场主任任管护中队长,书记任指导员,主管资源、营林副主任任副队长,资源管理员由营林技术员、档案员、验收员、护林员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管护中队要认真开展工作,做到机构上墙、图册齐全、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护林员早签到出勤、晚报告工作情况制度、巡护记录制度、考核推进制度、奖罚评比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将各相关制度落实到人头,明职确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兑现奖罚,确保资源安全。要定期召开护林员会议,进行形势、任务、廉洁从政等教育和业务学习,提高护林员政治业务素质。每月要认真总结工作,肯定成绩,分析不足,部署护林任务,从而强有力推进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四条 林场护林员要实名、实姓、实职开展护林工作,如护林员调换,必须向林业局报告情况,并经局资源科、劳动局同意,主管资源副局长签批。护林员编制原则上不准占用、串用,要专职专用,更不准以假名套取工资,如发现由林业局管护大队收回编制,并没收所发生工资额缴局,处以三倍罚款,同时追究林场主任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各林场护林员每天要对分管责任区进行认真巡护,并认真填写巡护记录,服从管护分站领导,资源管理员负责对护林员日常工作考核。防火期巡护天数30天(含30天)以上,非防火期25天(含25天)以上,因天气原因不能巡护的天数要有请假条,并附有说明,由中队长签字,请假条要求存档。护林员要求做到早签到、晚签退,当日巡护记录当日填写(签到记录和巡护记录由林场保管,不能存放在护林员手中),发现签到记录、巡护记录填写不全,每天罚款50元。管护大队核查护林员身份,护林员接到通知后不能到场的,每次罚款500元,累计三次不能到场的,视为套用护林员编制,对林场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编制由林业局收回。
第十六条 在责任区内发生乱砍盗伐、非法占地、放牧毁林、建永久住房、非法狩猎、火情火灾的,每次处罚护林员500元;确因监管不利,巡护不到位,发现案件制止不及时的,调离护林员队伍。
第十七条 护林员罚没款不上缴,按违纪处理;金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在执行工作中,出现勒、卡、要、报,刁难职工(村民)的,一旦发现追缴所得,并追究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林场对护林员工作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或占用、串用护林员编制,导致责任区无巡护,空岗,发生资源林政案件、火情的,每次处罚林场5000元,并收回该林场所占用、串用的护林员编制。
第十九条 各林场管护中队负责护林员月份考核工作,并认真填写记录,经中队长同意签字后,随同月份工资审批一并报林业局管护大队存档。如考核不认真,有案不报,弄虚作假,掩盖真相,逃避处罚,一旦发现所在责任区曾发生资源林政、火情案件的,对林场处罚5000元,全局通报批评,并追加所管责任区护林员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林业局资源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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