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河林业局关于加强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
2011-10-27 |
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 柴林函办[2011]36号 柴河林业局关于加强房屋 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柴河林业局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抄 送:机关各科部室,局党政领导 柴河林业局局长办公室 2011年10月27日印发 共印95份 加强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柴河林业局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利益,结合现阶段我局实际,特补充规定如下。 一、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1、禁止随便拆卸楼房的承重墙、梁、柱、烟道、排风等房屋主体设施; 2、禁止随便拆改上下水主管道、电器、采暖系统; 3、禁止将阳台改成厨房; 4、禁止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5、禁止一楼住户(门市、车库)窗改门、门改窗、扒门扒窗; 6、禁止将建筑垃圾乱扔乱倒,禁止将装修材料乱堆乱放; 7、禁止楼体外设置广告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悬挂衣架、花筐等影响局容的附属物; 8、禁止装修时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9、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违规处罚 1、违反上述第1条的,责成责任人限期恢复原样,并处2000元—10000元罚款,对其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和居民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上述第2、3、4、5条的,由责任人限期恢复原样,并处1000元—5000元罚款; 3、违反上述第6条的,责成责任人及时清运或清除建筑垃圾,并每次处以50—100元罚款;违规堆放的装修材料必须当天清走,否则将由物业管理部门按无主清理; 4、违反上述第7条的,将由物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并处居民100元—200元罚款; 5、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居民住户,限期整改不到位,不服从管理的,都不与颁发房产证照。 三、事权划分与日常监管 1、为加强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局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由李振峰、汪贵文、张智明任组长,王无忌任常务副组长,张继权、李洪宝、康丽丽、马立峰、夏立杰、王文轩、赵丕星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公安派出所、建设局、房产局、城管监察大队、社区、物业。 2、社区、物业负责居民楼内日常管理及装修安全的入户抽查和调查,信息采集,登记和掌握装修改造情况,及时存档上报,宣传告知有关管理规定,劝阻、制止违规行为; 3、建设局负责楼体外墙管理,房屋、楼体安全状况与损坏程度鉴定; 4、房产局负责房屋改造及装修核查、审批和复检; 5、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居民房屋建设和装修改造的监管,由社区、物业配合对居民装修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公安派出所负责协助配合上述单位做好宣传教育、纠正和行政处罚工作。 四、奖惩管理 1、由社区、物业、公安派出所、房产局、建设局、城管监察大队各司其责,相互配合,按照事权划对装修安全监管工作按程序执行、按制度办理、按规定执法; 2、对不认真执行规定、弄虚作假,对房屋装修损坏和违规行为迟报、不报、瞒报者,除追究责任人外,还要追究单位行政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3、对监管工作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局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4、对因工作失职、疏忽或不作为致使事件扩大的,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5、对工作认真、敢于碰硬、不徇私情、贡献突出的将从管理费用中提出奖金,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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