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
2011-08-21 |
中共柴河林业局委员会 办 公 室 文 件
柴林办发[2011]6号 ———————————————— ——————————— ★————————————————— ——————————— 关于重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 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组、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林业局党委、林业局对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动态及时准确掌握,积极有效应对,快速妥善处置,促进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按照黑森党办【2011】21号文件要求,重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要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规范管理程序,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实现政令畅通,确保林业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时准确掌握并妥善处置重大紧急事项,加快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 1、重要活动和重要工作事项请示报告 (1)上级领导、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领导到林业局检查指导、调研考察、慰问等活动; (2)林业局重要工作部署及上级重要会议精神落实与完成情况; (3)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决策、有关工作部署及落实和完成情况; (4)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重要统计数据; (5)半年和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安排及完成情况。 2、突发事件报告 (1)非法活动及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群体性闹事事件及紧急治安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灾情、疫情等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 (3)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等。 3、其他报告事项 (1)各单位、部门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苗头; (2)上级领导、上级机关交办的重大事项,以及上级领导和林业局领导交办督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及重大改革事宜; (4)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二)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1、重大事项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所属的单位、部门为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2、发生重要事件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上报林业局分管领导,必要时要及时报告林业局主要领导,以便及时有效处理和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3、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将书面报告报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 4、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涉密信息的报送要遵守相关规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责任单位、部门和现场指挥负责人要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及时续报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 5、凡由各部门主办或承办,且有上级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要提前一周分别向办公室及分管局领导书面报告。 (三)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要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局长办公室负责汇总督办。 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和报告的规定 (一)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全局领导干部外出要严格执行柴林办(2010)109号《柴河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柴林发(2011)5号《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转变作风,大力崇尚勤俭节约,令行禁止的通知》有关规定,必须履行程序,事先请示批准,事后销假。 (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一般应提前3天以上,紧急情况临时外出的要及时请示。 (三)局领导、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离岗外出除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外,必须同时向办公室书面报告外出时间、地点以及外出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并保持本人联系电话畅通,以便于工作联系。 (四)因公出差人员,要一人多办事,提高公出效率,不得无故提前或延长公出时间,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必须按程序逐级请示。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外出,或不按程序办事,违反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及请销假制度有关规定的,严格按局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予以相应经济处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干部管理 制度建设 通知 抄 送:机关各科部室,局党政领导 中共柴河林业局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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