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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四种形态开展廉政谈话实施方案
2017-12-13

关于运用四种形态开展廉政谈话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总局纪委《关于运用四种形态开展对党员干部廉政谈话的通知》精神,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抓早抓小,有效遏制党员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的发生,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认真落实总局纪委关于运用“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开展廉政谈话有关要求,真正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扛在肩上、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正确处理好严惩腐败与正本清源的关系,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从政环境,为林区实现转型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纪律保障。

二、谈话人及谈话对象

局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廉政谈话:

1)新提职和新任重要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

2)行业和岗位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对行政审批、资源配置、行政执法、劳动人事、项目管理等易发廉政风险和腐败案件的行业和岗位中的党员干部;

3)在单位内部、社会上有一定反映,或在来信来访中发现有不廉洁苗头的领导干部、党员干部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综合得分未达到80分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个人测评得分未达到80分或测评得分在本地本单位排名末位的班子成员;

5)信访反映问题单一,线索不清,需要向本人直接了解的;

6)经信访核查,虽未发现明显违纪行为但其在廉洁自律等方面要求不严,或信访反映较多、群众意见相对集中,需要向本人提醒的;

7)经信访查实,认定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立案查处追究党政纪责任;

8)案件线索初核后,发现当事人确实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

9)由纪委直接作出党政纪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谈话方式

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方式

四、工作措施

(一)新提职任职干部廉政教育谈话

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为提拔的干部上好任前“廉政第一课”,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方式,谈话人为林业局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

(二)廉政风险提醒谈话

围绕所在岗位特点谈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其他相同岗位已经出现了的问题、剖析问题原因谈如何避免,从思想上形成震慑提醒,避免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发生。

单独谈话,谈话人为林业局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被谈话人为基层党政主要领导,机关部门负责人。

(三)一岗双责廉政谈话

把每年春节过后的第一个月定为“廉政谈心月”,组织全局领导干部围绕年度工作任务“谈勤政”,围绕惩防体系建设新要求“谈廉政”,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围绕党员领导干部严明党的纪律、个人廉洁从政、落实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分层次开展谈话。

单独谈话,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与副职领导谈,包点领导与各部门和基层单位“一把手”谈,各部门和基层单位“一把手”与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谈,各单位班子成员与分管工作人员谈。

(四)重要节点警示谈话

每年中秋、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前,深化解析中央“八项规定”,用真实案例分析“舌尖上的腐败”、“车轮上的腐败”、“会所里的腐败”,叮嘱领导干部要管住自己的嘴,不吃请;管好自己的腿,不乱跑;管严自己的手,不乱收。

集体谈话,谈话人为林业局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被谈话人为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和机关部门负责人。

(五)日常警示谈话

主要针对在单位内部、社会上有一定反映,或在来信来访中发现有不廉洁苗头的领导干部、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谈话,予以提醒和打招呼,敲响警钟,促其清醒头脑,严格自律。

单独谈话,谈话人为林业局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被谈话人为有反映、有不廉苗头的干部。

(六)末位考核警示谈话

主要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综合得分未达到80分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个人测评得分未达到80分或测评得分在本地本单位排名末位的班子成员进行警示谈话。年终考核、检查、民主测评后三位的领导干部和单位也要进行警示谈话。分析问题原因,查找问题源头,限期制定整改方案。

单独谈话,谈话人为林业局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被谈话人为考核未合格单位的班子成员。

(七)信访谈话

主要针对信访反映问题单一,线索不清,需要向本人直接了解的;经信访核查,虽未发现明显违纪行为但其在廉洁自律等方面要求不严,或信访反映较多、群众意见相对集中,需要向本人提醒的;经信访查实,认定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立案查处追究党政纪责任,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责令限期整改的。

单独谈话,谈话人为纪委工作人员,被谈话人为信访被反映人。

(八)诫勉谈话

主要针对案件线索初核后,发现当事人确实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单独谈话,涉及到下级党政主要领导的由局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为主谈人,其他的领导干部由纪委副书记主谈。

九)案后处分谈话和整改谈话

主要是针对由纪委直接作出党政纪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教育谈话,向被谈话人指出错误、分析原因,汲取教训,帮助建立改正错误的信心,放下包袱,改进工作。整改谈话主要是指案件调查通过深刻剖析案件发生原因,查找发案单位在教育、制度和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向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单位的主要领导提出防止涉案问题再度发生的整改建议谈话。

单独谈话,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主谈。

五、谈话程序

谈话前由纪委填写《廉政谈话审批单》,经纪委主要领导和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由纪委认真研究确定谈话方式和内容,制定谈话方案,经纪委班子讨论决定后开始谈话。谈话结束后,形成一份廉政谈话记录表,由被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被谈话对象谈话结束后,结合岗位实际,形成一份廉政承诺,交纪委备案。

六、谈话要求

(一)谈话前,应了解被谈人思想动态、工作、作风等有关情况;找有轻微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谈话,应对被谈话人的问题的性质、危害、产生的原因等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学习有关政策法规,以便在谈话中做到有的放矢,使谈话既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又有威慑力和告诫力。

(二)要向被谈人介绍有关本次谈话的主要内容;对于有群众举报,且经查证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向被谈话人介绍有关举报事项和查证情况。

(三)应对被谈话人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对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及时敲警钟,帮助其提高认识,并提出纠正错误的意见或建议,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无主观过错的,也要打好预防针,并教育其正确对待群众举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四)在谈话中,要做到态度诚恳,平等待人,注意政策,讲究方法,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谈话结束后,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被谈话人应在10日内将相关问题的说明材料及思想认识和改正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纪委,其书面材料连同谈话笔录一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六)要做好保密工作。对于群众举报的,要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被谈人泄露举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属隐私问题的,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谈话人的纪律责任。

七、谈话的回访和评价

根据纪委廉政谈话的备案,在谈话结束后由纪委组成回访小组到谈话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回访,客观、公正、全面的对谈话对象作出评价,回访结束后由回访小组撰写被谈话对象个人总结评价交纪委备案。对教育提醒类谈话对象未听劝嘱,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没有明显改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令整改的谈话对象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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