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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面通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18-02-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和《中共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精神,规范重点国有林管理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二)依规决策的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民主决策的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四)科学决策的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履行必要的论证评估程序;

(五)规范决策的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除本办法特殊规定外,应当遵循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会议议事的有关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是指应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对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等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企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国有产权转让等事项;

(六)企业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出售等)事项;

(七)企业工资、福利、保险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企业职工年度考核及职工劳动合同解除、奖惩的有关事项;

(九)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企业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一)企业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

(十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对违纪人员的处理;

(十四)企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五)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十七)局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人事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提交林业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涉及干部管理、干部任免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培养、选拨、管理;

(二)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企业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调整、管理、奖惩;

(四)企业重要专业技术人才和特需人才的聘用、管理、奖惩;

(五)局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投资计划,年度大中修计划、基建技改计划等项目;

(二)企业自有资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基建新增、维修、改造项目和设备购置项目;

(三)企业大宗物资销售、采购合同签订、新产品开发、木材等产品定价项目;

(四)企业重大科研、环保、安全等项目;

(五)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六)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办法所指大额资金使用,是指一笔或一个项目累积资金额度达到十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

(二)其范围包括以下:

1、机械设备、车辆及办公用品、物资购置;

2、企业自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

3、企业年度财务计划(预算)之外调增支出计划部分;

4、企业自行发放奖金及福利项目支出;

5、改变上级定向拨款用途使用的资金;

6、企业用于非经营范围的资产、股权、债券购置;资金借贷;担保;赞助及捐赠等;

7、其它应由集体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全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等。

第九条 党委序列主要例会形式和职责:

(一)党委全委会议由书记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党委(扩大)会议由书记主持,全体委员参加,根据讨论内容可扩大非委员的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职责:对全局重大事项决策行使决策权,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政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有关企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讨论决策;

(二)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及党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职责:对党委重大工作部署落实和决策进行酝酿、讨论,统一思想和认识、形成意见并向党委会议和上级报告;

(三)联席会议,一般指党政工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行政工会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就某项涉及全局性和不同领域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协商、讨论研究,并在按各自职能和业务分工抓好各自领域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十条 行政序列主要例会形式和职责: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党政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职责:研究对党委会议、联席会议、职工代表会议的有关决策的贯彻落实。对日常行政工作中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程序讨论决策。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按《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执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二)(三)(四)(六)项和(七)项中“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在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讨论形成决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的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事件,不得临时动议或临时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会议研究临时作出决策的,事后须及时向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报告,临时决策人应对决策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 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法制机构对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合法性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需报上级审批的,应当在集体决策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策。决策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决策。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时,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与会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由专人详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的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有关部门根据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三)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招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可采取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扩大职工的参考度,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确定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的程序操作;

(二)副科级以上岗位推荐提名由书记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前提交书记办公会议酝酿和与各委员沟通;

(三)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安排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审核:由大额资金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事由和可行性研究及论证,提交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林业局副局长(以下称分管领导)把关,形成立项报告报林业局长批示。

局长可直接提出立项事由,按项目业务对口原则,由相应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提出立项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对项目申报的必要性、报告可行性研究论证的科学性、准确性负有责任。分管领导负有把关审核责任。

(二)根据会议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及时传达到广大职工。

第二十六条 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和程序等。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书记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应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全局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要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互相提醒,做到即互相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职代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互相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党委和职代会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局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电视媒体,政务电子屏和政务公示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与会人员必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失误,给党和国家,企业及职工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成员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的,可以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并给国家、企业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并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秘密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领导班子决策违规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由纪委追究相应党政纪责任,或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提出追究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各部门要结合本实施办法及各单位实际,制订出本单位“三重一大”实施办法,报管理局党委批准后实施,并报管理局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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