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河林业局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其他抚育作业检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实行林场所自查,森林抚育办公室核查验收和局森林抚育领导小组抽查三级管理。
第四条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分级组织、专业实施的原则。林业局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抽查,森林抚育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核查验收,林场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自查。
2、科学检查、注重效率的原则。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以现场检查为基础,实行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3、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的原则。森林抚育检查验收要重点核实作业面积,检查作业质量和作业设计质量,同时检查了解内业档案及资金使用情况。
4、严格规范、责任到人的原则。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务求客观、全面地反应森林抚育作业质量和成效。
5、绩效考核、支持决策的原则。检查验收结果是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拨付、计划安排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1、《黑龙江省国有林区营林技术系列标准》;
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森林(沟系)经营指南(试行)的通知》(总营更[2012]9号);
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4、《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5、《沾河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实施方案》;
6、《沾河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章 林场所自查
第六条 林场所自查是检查验收的基础和关键,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外业检查必须对全部抚育作业小班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 林场所自查应当采取抚育作业小班完成一个检查一个的办法,加强抚育作业中间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承担抚育任务的林场所在完成抚育作业任务后,向森林抚育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自查报告,由森林抚育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章 森林抚育办公室核查验收
第九条 森林抚育办公室根据林场所的核查验收申请和自检报告,组织相关部门及其技术人员进行二级核查,核查面积不少于承担抚育任务单位计划面积的50%。
第十条 森林抚育办公室核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核查验收报告,作为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经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应当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于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经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林业局抽查
第十一条 局森林抚育领导小组在森林抚育办公室核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为全局抚育总面积的5%。
第十二条 局森林抚育领导小组确定各林场所样本的抽查起始号和间隔号,采用机械抽样法抽取抽查小班。具体方法为:将各林场所上报完成面积的各作业小班按面积从大到小排序,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循环抽取,直到满足抽查样本数及组成要求。
第五章 核查内容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抚育作业面积。根据上报完成面积,通过现地核实确定其实际作业面积,通过质量检查评定其合格面积。核实面积是指现地核实确定的实际作业面积,包括合格面积和不合格面积。合格面积是指作业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核实面积。
2、检查抚育作业质量。重点检查是否按作业设计和技术规程作业,是否存在采好留坏、应采未采、开天窗等问题。
3、检查作业设计质量。重点检查作业设计中调查因子是否与现地相符,主要设计指标是否符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要求,是否能正确反映实际抚育的需要,作业设计内容是否齐全,文本格式是否规范等。
4、检查抚育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作业设计审批、公示公告、合同管理、监测标准地等。
第十四条 抚育对象应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定株抚育、生长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疏伐、卫生伐、人工修枝、割灌除草等。其中,人工修枝不作为单一抚育方式。采取综合抚育措施的,按照所采取各种抚育方式的标准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抚育作业的主要控制指标及标准。
1、保存郁闭度。参照省级森林抚育经营技术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平均胸径。抚育后的平均胸径不低于抚育前林分平均胸径。
3、保留目标树。以异龄复层混交林为培育目标的,保留目标树包括用材目标树和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目标树。
4、割灌除草。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保留珍稀物种及天然更新幼树。
5、人工修枝。参照《森林抚育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满分100分,评价得分85(含)以上为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小班。
1、作业地点与作业设计不符;
2、抚育方式与作业设计不符;
3、抚育对象错误;
4、无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抚育间伐作业的;
5、主要控制指标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前四项之一的。
第十八条 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综合评价85分(含)以上为合格。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见附表中之“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表”。
第六章 检查验收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九条 局森林抚育办公室要统筹安排,认真制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确保检查验收高效、规范开展。
第二十条 局承担检查验收的相关部门、受检单位要主动做好检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
1、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对承担检查验收的技术人员进行补贴政策、技术标准、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培训。
2、组织确定检查样本。受检小班由检查组到受检场(所)后按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现场抽取。检查样本不得提前公开。
3、受检单位应当准备好以下资料备查:
(1)森林抚育任务分解下达计划;
(2)林场所自检报告、工作总结等;
(3)自检合格小班一览表等相关资料;
(4)作业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
(5)施工作业合同、公示公告等;
(6)抚育间伐所需的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核查工作组开展核查验收的工作流程。
1、听取受检林场所关于森林抚育工作情况汇报,包括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完成、组织管理、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
2、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并保存备查。
3、开展外业调查。
4、内业数据处理。
5、向林业局反馈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6、汇总分析,撰写检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检查工作组外业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1、面积及作业地点核实。采用GPS定位作业小班地点。采用1:10000地形图调绘、GPS实测或罗盘仪导线测量面积。实测作业面积与上报面积误差±5%之间时,认可小班上报面积,否则以实测作业面积为核实面积。
2、间伐小班调查。采用实测标准地的方法推算小班调查因子。
(1)标准地布设:根据小班作业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设面积为1亩的标准地,小班面积100亩以下的设置1个标准地,100-200亩设置2个标准地,200亩以上设置3-5个标准地。
(2)因子调查:测量并记录各项调查因子,填写附表中的标准地每木调查表,并记录标准地中心点GPS定位数据。
3、割灌除草小班检查。检查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灌木、藤本、杂草是否割除,是否保护珍稀物种及有生长潜力的幼苗、幼树。
4、修枝检查。检查修枝高度,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林分卫生条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
5、抚育残余物处理检查。是否按照病虫害、森林防火等要求进行了场地处理,抚育剩余物是否分类运出或平铺、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
第二十三条 核查工作组在外业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开展内业工作,整理资料,汇总数据,填写附表中的森林抚育调查表,并按附表中评价表规定的标准对小班作业质量,作业设计质量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核查验收工作组还要对受检林场所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和方法参照相关附表。
第二十五条 核查验收工作中现场检查调查表和评价表要分册装订,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受检林场所和受检小班。如因不可抗因素导致受检林场所或小班无法接受检查时,受检单位应向核查工作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查工作组核实确认并报请林业局同意后,可以另行抽去受检小班进行检查。
第七章 核查验收成果分析及应用
第二十七条 检查验收要对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抚育作业质量、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统计分析。主要指标和计算方法如下:
1、面积核实率=(∑检查小班核实面积/∑检查小班上报面积)×100%;
2、上报面积合格率=(∑检查小班合格面积/∑检查小班上报面积)×100%;
3、核实面积合格率=(∑检查小班合格面积/∑检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4、计划任务完成率=(上报总面积×上报面积合格率/计划任务)×100%;
5、作业设计质量合格率=(∑检查合格作业设计份数/∑检查作业设计份数)×100%。
第二十八条 森林抚育办公室完成检查验收工作后要向林业局提交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结果、主要成绩和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相关图表数据等,并分级填写汇总附表中的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 林业局将按程序审定检查验收结果,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对存在问题突出的单位要发出整改通知,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有关单位要认真核实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林业局将加强对检查验收的管理,主动接受基层和社会的监督。承担检查验收的机构要加强工作制度建设,确保检查人员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干扰或影响检查验收工作的正常运行。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森林抚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与上级文件及办法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