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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河林业局森林抚育补助费管理办法
2012-07-14
 

沾河林业局

森林抚育补助费管理办法

 

根据《省财政厅、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森林抚育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2]44号)的要求,为加强天保资金中森林抚育补贴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营林处、调查设计规划中队、资源局、专员办及林场所。

第二条      从事森林抚育作业人员必须是本林场所和本局职工或家属,坚决杜绝外委人员进行作业,如发现有外委人员进行生产的取消该林场所下一年度的森林抚育作业任务。

第三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局中幼林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森林抚育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间接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补助费总额的5%

第四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由局财政局集中统一管理,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实行“报帐制”核算。

第二章   预算

第六条 制定年度森林抚育初步计划,每年2月底前上报当年森林抚育初步计划、任务量和补助费申请等资料,同时报送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和补助费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根据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下达的森林抚育任务量和资金补助直接费用计划,编制本年度实施方案。

第八条根据森林抚育施工进度,将拨付森林抚育补助费60%,按完成年度任务量并经上级与林业局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40%补助费。

第九条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表式及相关要求编报财务决算。

第三章 收入与支出

第十条收入包括财政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财政补贴收入是指上级拨入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2、其他收入是指除财政补贴收入外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一条森林抚育补助费支出是指在实施森林抚育过程中用于完成森林抚育任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i.                  直接费用:包括森林抚育准备作业、简易道路修建、割灌、修枝、除草、间伐、病腐木清理、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费用。

              ii.            间接费用:包括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发生的人工费、公务费、仪器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及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培训与技术推广、规划、政策宣传、表彰奖励、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以及专业会议等费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由天保资金购置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一般设备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用森林抚育补助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列支,不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局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帐簿和卡片,定期进行核对,保证帐卡、帐实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用森林抚育补贴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出售时,必须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私自处置固定资产的,按国家规定从严惩处。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森林抚育补助费管理与审批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财务决算及相关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 做好森林抚育内业管理工作,将作业设计资料、责任书、合同书、公示材料、资金兑付情况及检查验收材料纳入森林抚育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定期、不定期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补贴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以及虚列、预列、提供假情况或假资料、编报假决算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调减该单位下一年度补助额度。

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程序分为本级检查验收和省级检查验收。本级验收是由局相关部门联合对生产作业施工和森林抚育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提报检查验收报告;省级验收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组织实施。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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