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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河林业局山副产品管理办法
2012-07-09

 

沾河林业局山副产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贯彻《天然林保护工程规划》,实现以副养林的森林管护目标,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黑龙江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及上级关于山副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凡在沾河林业局施业区内从事山副产品生产经营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山副产品是指林区内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林木和以林木为原料直接加工的产品)、有益昆虫及其产品、食用菌(人工培育的除外)、灌木浆果、林木果实等,以及管护经营区种植、养殖的林药、林果、林渔产品等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生长的产品。

第三条 山副产品的生产经营要本着保护为主、利用为辅的原则,在资源贮量逐年增加、质量逐步提高的前提下,适度生产利用。

第四条 沾河林业局资源管理局具体负责本施业区的山副产品管理。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山副产品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山副产品的采集实行许可证制度,进入林区采集山副产品的人员必须持有资源管理局发放的《采集证》。

第七条 利用林木、林地种植培育山副产品的,要符合森林资源管理规定,与林业局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八条 在森林管护经营项目中,承包区内有野生山副产品资源的,要在保证原贮量的基础上,实现数量逐年增加的前提下,才可经营利用。

第九条 人工培育食用菌的生产,要有合法的原料来源,生产中要注重保护环境,垃圾处理要妥当,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条 采集野生植物的根、茎、叶等易造成物种损失的,应严格执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在资源管理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确认不会对物种保护、贮量保持造成影响的,才能发放《采集证》。

第十一条 采集野生植物浆果、树脂、种子的人员,要保护好种株,不得有扒皮、折枝、鞭打果实、掠青等可能对植物造成破坏或物种毁灭的行为,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论处。

第三章 收购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林区从事山副产品收购,必须持有资源管理局发放的《山副产品收购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于以药用为目的的野生植物收购,要按照林业局的药材收购计划,持《采集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到药材管理部门办理《药材收购许可证》。

第十四条 林木果实收购

1、为林木种子用途的树籽,由种子管理部门按照林业局种子收购计划,统一组织收购。

2、在种子生产以外,作为食品、工艺品及其它用途的,由资源管理局办理《山副产品收购许可证》。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山副产品的运输执行《山副产品运输证》制度,资源管理局负责审核、发放《山副产品运输证》。

第十六条 林区职工或个人可随车携带山副产品5公斤,超过数量的则需办理超出部分运输手续。

第十七条 在山副产品中作为种子用途的林木果实运输,由种子管理部门按照种子管理规定和收购计划,办理《种子运输证明》。

第十八条 各级林政检查站要对运输山副产品的车辆进行检查,对无《山副产品运输证》运输或证货不符的,要依据本办法予以扣押,限期补办《山副产品运输证》,对逾期未补办的,没收山副产品,并处以产品价值一倍以下罚款。货物扣留期间,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保管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沾河林业局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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