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河林业局营林调查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执行《黑龙江省林区营林技术标准》和《黑龙江省林区营林调查设计规程》进一步规范营林调查设计,更好地培育利用好林业局有效的森林资源,不断提高营林调查设计质量,确保调查设计工作成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林调查设计由局林调队负责,营林调查设计属工程作业调查设计,履行规定审批手续,不经调查设计或未审批的设计资料不准用于生产。
第二章 调查设计项目
第三条 项目
1、更新造林调查设计(常规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栽针保阔、森林抚育);
2、速生丰产林调查设计(包括纤维林);
3、秋整地调查设计;
4、先造后抚调查设计;
5、林农复合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工程调查设计;
6、科学实验林调查设计;
7、补植补造调查设计
8、改造培育调查设计;
9、森林抚育调查设计;
10、封山育林调查设计;
11、低产林抚育调查设计;
12、病虫鼠害防治调查设计;
第三章 调查设计程序和时间
第四条 在生产实施前由林场(所)根据林业局下达的营林生产计划,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本着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分沟系、坡向、逐林班统筹规划的原则进行外业踏查,踏查结束汇总后向营林处提报申请调查报告。报告必须加盖林场(所)单位公章及单位领导签字意见,经营林处审查合格签字批复后由林调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五条 设计上报时间
1、更新造林中的边整边造、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造、改造培育、栽针保阔设计为三月末之前;
2、森林抚育调查设计三月末之前完成当年全局任务量的50%以上,其余的八月末前必须全部完成;
3、封山育林调查设计为当年五月十五日之前;
4、母树林抚育、低产林改造调查设计七月十五日之前;
5、秋整地调查设计为六月末之前;
6、病虫鼠害调查设计在上一年十月末之前;
7、其他营林调查设计根据情况由营林处通知上报时间。
第四章 调查设计方法
第六条 更新造林
1、采用踏查方法选定造林地,划分作业小班,小班面积最小0.67ha2,最大不超过15ha2 (如遇特殊情况待定)。对小班内0.06ha以上的石塘、水湿地、郁闭度较大的地块,在调查时要单独统计,设计时扣出其面积,并在平面图注明位置。
2、按照地类、更新造林方式、方法、坡向、造林树种、坡度级、土壤、培育目的、立地条件进行合理划分小班。
3、边界测量,从林班界上的明显地物点用罗盘仪或GPS引线至造林地,标记小班边界,进行测量,伐开小班线要通视,小班测量拐点处要设立标桩。
4、设立固定样地(标准10*10m或10*25m),在样地内调查立地、立木因子,填写更新造林调查记录。
5、更新调查,根据小班面积和幼苗、幼树情况,以样方法调查,计算更新频率和公顷株数。样方总面积不小于小班面积的0.05%,5ha以下的小班不小于0.1%。样方应机械设置,样方间应等距。
6、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更新造林设计意见(方式、方法、树种、整地、密度)。
7、根据调查设计外业材料所反映的立地质量、乔木与植被,更新评价、更新造林设计意见,确定更新造林方式和措施,填写更新造林设计汇总表。
8、绘制更新造林平面图和位置图,平面图要标注坐标和小班桩位置,位置图要标明林班界、小班在林班的位置、主要山脉、河流、道路、桥梁等。
9、编写调查设计说明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与依据、造林技术、更新造林树种选样、森林保护及基础设施、工作量与投资预算、效益评价、管理措施等。
10、全部调查设计资料、测量野帐、野外记录草图原稿均要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七条 森林抚育
1、按不同培育目的和不同林分类型区划作业小班。最小小班面积1ha2 以上,最大小班面积不超过20ha2 。
2、地块选样上应以多层异龄落叶松混交林为主,郁闭度在0.6以上。主要培育的目的树种为落叶松、白桦、云杉、杨树、椴树、红松。无培养前途的多代萌生的杨桦林、柞树林、柞矮树林暂缓调查。
3、作业区概况调查,包括作业区位置、面积、坡向、坡位、坡度、土壤、河流等自然因子和经营状况。
4、采用标准地法,每块标准地面积100m2 -400 m2,样园、样方均可。标准地总面积,人工林不小于小班面积的2%;天然林不小于小班面积的3%。标准地在小班内要均匀布设,起测径级6cm。采伐木要全林每木检尺并挂号。
5、每块样地的林分起源、树种组成、林龄、平均高、平均胸径、郁闭度、公顷株数、蓄积量、保留木、砍伐木、更新幼苗幼树种类、频率及平均高、灌木及小乔木的种类覆盖度及平均高、病虫鼠害及林分卫生状况都要认真调查并详细记录。
6、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规程规定设计抚育种类、方法、强度及经营措施。
7、森林抚育调查设计按林场分类型进行上报一式四份,装订必须整齐规范,上报时包括电子文档,作业前小班影像资料。
第八条 病虫鼠害
1、鼠害防治原则在五年内新植幼龄林内进行,病虫害防治原则为在发生程度达到中级以上区域内进行调查设计。
2、鼠害防治调查应在前一年秋季派专业技术人员在鼠害发生区域设立标准地,进行详细调查。标准地面积1ha,标准地面积占调查总面积2%。
3、鼠害标准地调查内容包括:立地条件、土壤、植被、林分因子及捕获率调查和被害率调查。根据鼠口密度和被害率达到中度,即可列入调查设计,否则达不到防治指标中度以下不予设计。
4、虫害及病害防治调查设计在前一年五至六月份根据固定样地监测结果,在确定发生的区域内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详细调查。标准地面积600m2,标准地面积占调查面积的1%。
5、病虫害调查内容包括立地条件、林龄、胸径、郁闭度、被害率、虫口密度和感病指数。根据调查虫口密度、有虫株数和感病指数、被害率达到中度以上即可调查设计,否则低于中度以下不予防治。
6、外业调查时,小班必须GPS定位,点线桩齐全,确定其坐标值,内业必须按管理局要求样式整理汇总。一式四份,并且有电子文本一齐上报。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为了加强调查设计的管理,林业局成立调查设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营林局长担任,成员由营林处、资源管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专员办、林调队等部门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对全局营林调查设计业务指导、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和设计资料的审批。
第十条 营林调查设计上报前必须经调查设计领导小组对内外业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否则一律不予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调查设计时要坚持科学、合理、准确的原则,做到外业区划合理,点、线、桩准确齐全,误差在允许精度范围内,内业资料清洁完整,各因子之间关系协调合理。
第十二条 标准地要按规定进行设置,有明显标志、间距合理、调查各项因子要做到细致、准确、全面。
第十三条 营林调查设计不涉及消耗森林蓄积限额的由营林处负责检查验收及审批;涉及消耗森林蓄积限额的由营林处协调资源管理局履行手续,按照《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复的调查设计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有异议,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林业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林业局调查设计领导小组同意后,由营林处牵头协调林调部门进行修改或重调,待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 调查设计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 营林调查设计质量验收以总局、林业局有关文件及相关规程、办法及细则为依据,由营林处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调查设计质量实行三级验收制度,林场所、林调队自检,营林验收队复检,局验收小组抽检。
第十七条 每项营林调查设计结束后,首先由林场所及林调队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及时填写申请验收报告,并向营林处申请验收。凡是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调查任务,无自检申请验收报告的,局营林验收队一律不予验收,后果林调队自负。
第十八条 局营林验收队接到林场所自检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验收队进行检查验收。涉及到资源消耗限额的项目由局验收队和资源管理局驻场拨交员联合验收,验收面100%,不留死角死面。核实面积不少于小班数和总面积的30%,面积误差不超过1%,否则按调查设计不合格处理。除重新调查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小班调查设计质量采用百分制,分项检查验收、分别计分和计算合格率,总分85分以上为合格。检查验收采用标准地法进行实测与目测相结合,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要求标准的,不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签发调查设计质量合格证,作为支付调查设计工资的凭证。
第二十条 局验收队每次验收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及验收结果交局验收领导小组。局验收小组定期抽查,作为对局验收队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如果在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有徇私舞弊,误差较大未按规定标准调查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第七章 奖励处罚
第二十一条 林调队未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上报的,每迟报一天扣出该项调查设计总费用的5%,直到上报为止。超过十五天的除按规定扣除全部设计费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调查设计领导小组有权聘请同样资质的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凡是未经林场(所)提出申请调查报告,营林处签字同意的,林调队自行调查设计的一律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并追究调查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设计调查未达到作业标准,经检查不合格的,在下发整改通知单时间内,未进行认真整改的,或在整改后仍未合格的,调查设计领导小组有权建议林业局取消其小队的调查设计资格,永不录用。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小队由林业局根据贡献大小进行物质精神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可提拔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项调查设计无论是面积和精度误差,超过标准的5%时,对调查人员处以罚款处分,金额为该项作业成本的15%;对超过标准的10%时,罚款金额为该项作业成本的20%,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超过标准的15%以上的,处予该项作业成本50%的罚款,并开除林调队伍;对超过标准的20%时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修改和解释权归营林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