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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河林业局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2012-03-21
 

沾河林业局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列》和《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企业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国有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沾河林业局国有企业全部国有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机械设备管理应当贯彻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械设备管理主要任务是对机械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机械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逐步实现机械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林业局机械设备管理由主管副局长领导,机械设备局负责机械设备管理具体工作。各基层单位要加强对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有专人负责机械设备管理,建立机械设备管理责任制。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必须列入单位领导的任期责任目标。

第二章 机械设备的规划、选购、安装和调试

第六条 林业局及各单位需要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做好规划,由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论证和审查后报发改部门核准,经林业局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决定购置机械设备。

第七条 林业局购置重要生产设备应由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有关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调研、经济技术论证和选型,机械设备选型应按照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适用的原则,同时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要自制的设备,应当由机械设备局和相关的技术人员参加研究和审查,严格按设计要求做好设备的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必须进行生产性试验,并通过鉴定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九条 新购置的机械设备到货后,必须经机械设备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开箱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做好详细记录并建档。不经检查和验收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条 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对基建、技改项目配套设备选型和安装调试进行监督。基建、技改项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进口机械设备应当按有关规定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并投产运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林业局,在索赔期内的提出索赔。

第三章 机械设备的配属、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 林业局根据生产任务、作业条件和平均先进定额核定机械设备数量,本着适应生产、经济合理、管理方便的原则配属设备。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机械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

第十四条 各类机械设备的使用、停放必须遵守安全防火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暂时不用的机械设备应当封存。封存的机械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注意保管,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机械设备调动应由机械设备局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提出调动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林业局对租凭、承包、合资合作、股份制单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由机械设备局负责机械设备检查、技术鉴定和建档工作,并参与经济合同的起草工作。合同期满后,要保证机械设备全部返回和技术状态完好。

第十八条 林业局及所属单位有偿转让、卖出的机械设备,要根据资产的价值,严格执行总局有关审批权限,分级审批。转让、卖出机械设备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由企业法人亲自审批,机械设备、财务部门负责实施,并报林管局、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林业局及所属单位调拨、馈赠、顶账等的机械设备必须报知财务、机械设备部门,由财务部门按盘盈资产计价入账,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同时建立档案,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私自管理这些设备。

第四章 机械设备的检修

第二十条 各单位机械设备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机械设备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以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要检修的机械设备先做好大修计划,报机械设备局核实后进行修复,并由机械设备局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机械设备的检修地点必须有专业的维修资格,自已修理时必须有专业人员指导,在确保安全下维修。

第五章 机械设备的改造、更新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和生产需要进行机械设备改造和更新,并把改造更新的计划报机械设备局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机械设备局对各单位机械设备达到下列情况的进行报废更新。

1、经过预测,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的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

2、机械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
    3
、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4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5、其它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报废的机械设备应填报机械设备报废申请书(因事故造成机械设备报废的应附事故处理报告),机械设备局鉴定后上报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出租和转让闲置机械设备必须遵守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六章 机械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卡片、台账、档案及操作人员的技术档案,做到技术资料齐全,原始记录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时上报机械设备使用情况报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必须及时上报机械设备局,林业局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原因清查,按其性质严肃处理。

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内,由机械设备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报林业局机械设备局备案。

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千元到三万元(含三万元)以内,由林业局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报松花江林业管理局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三万元到十万元(含十万元)以内,由林业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报总局主管部门备案。

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由总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业务培训和技工管理

第三十条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林机操作证》后才能上岗,对不能胜任其操作岗位的人员要及时取消上岗资格;任何单位都无权使用无证人员上岗操作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对核发操作证进行定期复审。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机械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由机械设备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管理,各单位要保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调动时应征求机械设备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机械设备局定期对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三条 机械设备局对各单位定期开展机械设备管理评比竞赛活动,鼓励各单位全员参加机械设备管理,调动广大职工管好、用好、修好机械设备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对于因机械设备管理混乱,机械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造成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的单位,机械设备局代表林业局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机械设备操作、使用、维护和检修规程造成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林业局资产的保值增值应作为单位领导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和组织部门考核其政绩的参考内容,对在职期间造成国有机械设备资产严重流失者,纪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沾河林业局机械设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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