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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河林业局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2011-12-20
 

沾河林业局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局土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推动我局特色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全面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实现林兴、企活、民富的奋斗目标,结合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费单位

第二条  各林场(所)施业区范围内耕种土地的费用由各林场(所)、农牧场收缴。

第三章  制定价格及收费制度

第三条  制定收费标准及上缴指标。

1、收费标准:根据各林场(所)土地实有数量,每年年初由农业局根据上一年的公顷产量及粮食销售价格,会同财政局、资源管理局、多经局、政研室、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土地收费建议最低标准上报林业局,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各收费单位最低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在收费时不得低于最低标准,一年一定价,一场一定价。

2、上缴指标:由农业局、财政局根据局土地普查小组土地清查面积和局长办公会决定各收费单位最低收费标准。制定各收费单位上缴指标上报林业局,收费文件及上缴指标一并下达到各收费单位。财政局根据农业局下达的指标收取各收费单位的上缴款。

第四条  收费依据。

1、由各收费单位根据局土地普查小组土地清查面积,落实地块及户名信息。在落实此信息时,如收费单位能够分清地块的则分,分不清楚的由林调队配合各收费单位将多块合成一块测量的土地面积,按种植户数分开,分开后的地块面积之和不得少于总面积的98%。各收费单位必须将林调队已测的地块全部落实到户,无法落实的地块由收费单位标明地理位置、坐标、面积公示七天,七天后仍无人认领,收回土地,退耕还林或另行发包。

2、种植户对自己耕种的土地面积提出异议的,由农业局组织林调队等有关部门及人员及时给予复测,保证地块面积准确性。如复测面积大于或等于普查面积的,由种植户承担测量费用;如复测面积小于普查面积的,按实有面积更正原普查数据。由于林调队普查时造成的面积误差较大,由财政局收缴林调队普查费用,后果严重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各林场(所)、农牧场在收费过程中,发现土地面积有变化的,应及时反馈到农业局,保证土地面积数据真实可靠。各收费单位如果发现种植户土地面积有变化不及时上报,私自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林业局将其所收土地使用费全部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票据使用要求。

1、各收费单位年初统一到财政局领取收费票据,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票据使用制度,指定专人管理票据。

2、收费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在收费过程中,要做到票据和现金分管,及时对账,每丢失一张票据罚款10,000元,对隐匿、截留、占用土地收入等行为,林业局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各单位上缴的土地使用费必须在当年41日前完成上缴指标,否则按未完成上缴指标进行考核。(由于2012年是土地收费改制的第一年,上缴时间可视执行情况顺延;从2013年起按照规定的上缴时间进行上缴。)

第六条  依法强制执行。

1、超出使用土地合同书规定的交费期限,经工作人员多次催缴不交纳土地使用费的,各相关收费单位将其合同解除,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发包或退耕还林。承包人持收费单位收费票据,签署意见书到农业局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2、对于以前经营使用的土地一直未缴纳使用费的,各收费单位将进行追缴,拒不缴纳的,由收费单位强行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发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签订合同按照林业局合同管理办法,实行逐级审批和共同审核,填写合同审批意见表,由局长授权主管局长组织农业、资源、监督等部门进行审核,相关审核部门签写意见后,报主管局长进行审批。由农业局进行合同签订,合同原件一式三份,承包人、农业局、合同管理办公室各留一份原件,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档案;合同到期后,应及时更换,如不及时更换,超期三个月者,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林业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发包。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交换、流转、赠与以及续签合同书等手续,由农业局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经主管局长审批后统一办理,并将变更的合同交合同管理办公室一份。各有关单位的种植户在土地使用权变更时,由收费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地勘测,确认变更土地的位置、面积、坐标等信息,由收费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农业局。各有关单位要实事求是地进行现地确认,并认真填写表格,写明转让方式,同时农业局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与实地不符的,每超报、瞒报1公顷将给予责任人2,000元罚款,并全局通报。

第九条  种植户合同如有丢失的,由种植户提出申请,收费单位签写意见,并将申请上交到农业局。农业局核实后,由主管局长审批后办理补办手续。对丢失者每份合同罚款200元,以此增强农户对合同保管的重视程度,确保合同的严肃性。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十条  农业局积极争取国家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及国家对农业的各项投资,落实国家良种补贴、粮食直补政策,协助财政局下发良种补贴、粮食直补资金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负责上报相关部门要求的农业统计报表,为种植户提供扶持。

第十一条  全局土地数据及土地各项资料由农业局严密保管存档,未经林业局局长批准,相关数据及资料不得对外公布及报告。农业局负责对林场(所)及农牧场收费业务指导及工作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局对全局现有土地面积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与核实,发现与签订合同面积不符的,如在原有土地面积基础上人为少测量面积,则相对应的增加收费单位上缴指标,对测量人员处以每公顷2,000元罚款;如将未开垦的林地测量为耕地的,上报林业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回或扣出测量人员测量费用,并视情况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人为将所包土地荒芜两年以上的(含两年),林业局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发包或退耕还林。

第十四条  由农业局负责为农户与五市阳光相互保险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联系参保事宜。农户应当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愿参加农业保险,发生自然灾害时,对农户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保险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进行赔偿;不参保的农户遇到灾害造成损失的,后果自负。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林业局与各收费单位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各有关单位土地收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林业局年度经济工作整体考核范围,由农业局和财政局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本单位计划指标的收费单位,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未完成本单位计划指标的,林业局将给予该收费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处罚,并对该单位各项评比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沾河林业局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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