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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管理办法
2011-11-11
 

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结合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总局机关各部门、林管局、林业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的在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及所辖林区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各项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可称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实施措施等,但不得称"条例""规定"

  第四条  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 国家林业局或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要求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办法;

  () 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细化为具体规定的,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 上级规范性文件尚未有具体规定,根据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暂行(试行)办法。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依法设定原则,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法制统一;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围绕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的中心工作,服务于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要克服本位主义。杜绝借文争权、争钱,推行部门保护主义;

()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程序,不得越级行文。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文稿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七条  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林管局和林业局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凡不按本办法要求制发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之前,负责起草并实施的单位应向本级法制部门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建议应包括名称、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发布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的领导应当亲自负责,组织熟悉业务和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具体负责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应由主办部门负责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小组共同进行起草工作。

第十条  起草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确定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草拟提纲;

()收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主要参考资料;

()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综合情况,形成草稿;

()撰写起草说明并办理送审和呈报的程序性工作。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应遵循的具体行为规范,规定授权性和禁止性内容;

()违章责任、奖惩办法、实施机关、施行日期以及应当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法规、规章已设定处罚的,可在其种类范围和幅度内细化。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将被新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应当在新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通过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时加以说明。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与总局已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定相衔接。如果作出与之不相一致的规定时,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上报时,应撰写起草说明,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主要条款的解释等。同时附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文件的复制件。

第十七条  总局各局处以本部门名义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总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备案审查;总局各局处以总局名义起草的的规范性文件送总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备案初审,并由其上报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林管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总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备案审查,林业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分别送林管局和总局法制部门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八条  各级法制部门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应主要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和省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请本级行政机关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责令起草部门自行撤销或修正。

(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对起草部门具有共同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必须遵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上述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行政机关决定。

送审稿经过总局政策法规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起草部门送总局办公室履行发文程序。

  第十九条  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确定的适用范围内予以公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工作由起草或负责实施的单位负责,公告可以采取、电视、广播、专栏公告等形式。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一个月内,负责实施的部门应当写出贯彻执行方案;实施一年后的三个月内,要向总局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单位和部门应在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10日内将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起草说明一式7份报送总局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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