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持证执法和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的法律素质,加强对持证执法和持证监督活动的规范和管理,保障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黑龙江执证执法和监督规定》、《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是指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内部具体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省级行政机关依法委托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在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及所属林区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
行政执法人员是按照业务分工,在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具有行政执法职能机构中承担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和分管的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持有并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是表示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有权对所辖林区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证明,包括国家林业局制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发放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五条 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政策法规处负责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执证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或者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在岗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经过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性岗位培训,熟悉本岗位必备的业务知识;
(四)经过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资格性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执证人员在申领证件之前,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培训,由总局政策法规处统一组织,总局各有关局处或林管局、林业局法制机构予以配合。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培训,由总局政策法规处会同总局有关局处共同组织,各林管局、林业局法制机构予以配合。
第八条 各林管局、林业局法制办负责统一组织林管局、林业局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
总局各局处、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工作由总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九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填写《黑龙江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逐级审核后,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申办程序为:
(一)林管局、林业局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由申请办证人员所在单位向同级法制办提出申请;
总局各局处、直属单位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可直接向总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申请;
(二)林管局、林业局法制办或总局有关局处、直属单位对申请办证人员进行初审后登记造册,将申请报告和人员名单上报总局政策法规处,同时附有汇总后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执法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总局政策法规处对申请办证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执法类别和执法范围,安排培训工作计划;
(四)组织申请办证人员参加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总局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
(五)总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根据培训情况,受理相关上报材料并登记汇总,确定办证人员名单;
(六)总局政策法规处领导批准;
(七)行政执法证件承办人员负责编制档案,办理制作证件事宜,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行政执法证件按照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法制机构的规定实行年度检验注册制度,持证人员的法律素质状况及其参加规定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的情况,应当作为年度检验的一项重要内容。逾期未按照规定检验注册或者经检验注销的证件一律失效。
总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年度检验和注册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者,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法制机构申请补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因离职、调动或者其他情况不符合持证条件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证件,交还总局政策法规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具有层级监督权的法制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并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总局政策法规处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实施调查、检查或者行政处罚时,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
(二)打、骂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非公务活动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不依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六)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谋取私利或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与本人身份不符或者将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提请前款规定的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法制工作机构中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工作人员,有权在其监督范围内,采取下列监督方式和手段:
(一)依法检查或者调查行政执法资格、依据、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当场制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调阅、审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执法档案、卷宗、文件或者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落实有关层级监督工作制度;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报所属的监督机关确定扣证期限;
(六)行使有关法规、规章以及监督机关赋予的其他职权。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除对当场发现并须及时纠正的执法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外,不得少于2人;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15日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证件的机关应当于扣证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并抄报总局政策法规处。 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需要收缴证件的,由暂扣证件的机关提请总局政策法规处决定。总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和暂扣证件机关。被收缴证件人员应当调离相应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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