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无证进行导游活动的以明示暗示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进行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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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无证进行导游活动的以明示暗示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进行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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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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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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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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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九条;《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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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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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导游证并公告,情节严重的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上岗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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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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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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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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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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