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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
2011-01-19
项目名称
在专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
依 据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应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办理条件
(在公路零公路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确需设置的)需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申报材料
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所在林业局交通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主要理由;2、标志的内容;3、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4、标志设置地点(路名称、桩号);5、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办理程序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报管理局初审,由管理局统一上报,总局审批。
办理时限
1个月内实行年审
收费标准及依据
设置宣传等非公路标牌:单位/牌面积/年300元(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2]52号文件《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承办处(科)室
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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