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参照《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工作规则》,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林业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林业局党委的指示、决定,保证政令畅通;要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三条 林业局行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局长、局长助理、总师协助局长工作。
局长因公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局长主持行政工作。
第四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向局长报告;对带方向性、政策性的问题,经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林业局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局长碰头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由局长决定。
第六条 林业局机关各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科长负责科室的全面工作,副科长协助科长工作。科室的重大问题,应由科室班子集体研究由科长决定。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七条 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八条 全局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大型项目立项及改革、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中的重大决策,由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决定。
第九条 林业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职工群众、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林业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林业局《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局长、副局长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依法行政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 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按照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规范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林业局要适时研究、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局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
第十五条 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政为民的理念;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十六条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第十七条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企业内部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 重视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林业局领导要坚持接访制度直接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公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林业局实行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局长碰头会制度。局长、副局长、助理总师、各科科长为局务会成员,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
1、学习传达贯彻总局管理党委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
2、讨论决定全局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大型项目立项及改革、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决定研究部署全局性工作;
4、需要局务会议审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总师为局长办公会成员。根据议题,机关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重要方针、政策和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2、讨论上报总局、管理局的重要请求报告事项;
3、贯彻落实总局、管理局的重要工作部署;
4、讨论局长、副局长和各单位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