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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局、场二级河长巡河制度(试行)》等2项制度的通知
2018-05-31

 

 

 

 

苇林水务字[2018]70号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局、场二级

河长巡河制度(试行)》等2项制度的通知

 

林场、相关科室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河办[2017]78号)关于建立完善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要求,现将《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局、场二级河长巡河制度(试行)》和《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林场河道保洁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

                       2018年5月15日

                                                                

抄报: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河长制办公室。                                  

抄送:党政班子成员、专员,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河长制办公室,存档。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发

 打字:栾海燕                                      校对:石文祥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局、场二级河长巡河制度

 

(试行)

根据《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河办2017〕78号)要求,为加强河道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河道保护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认真落实各级河长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实行联防联控,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河长、局级河长、林场级河长开展巡河工作。 
  第二条 局河长巡查。局河长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巡查河道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防洪能力提升和行政执法监管、涉水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局级河长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查所负责林场河道的水环境治理及日常保洁管护、入河排污口、堤坝安全,及时处置汇报和举报发现问题,落实解决上级河长交办的具体问题和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排污、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围垦河道等突出问题。 
  第四条 林场级河长巡查。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查所辖区域内河道的水环境情况及日常保洁、堤坝安全及百姓谈论平时生产生活中发现的有关河道及环境问题,能立即解决的决不拖延,做到当天事当天结,对不能一时解决的限期整改到位,对解决不了的,上报上级河长,共同解决。对严重突发水污染事件,要立即上报,不可瞒报和谎报。 

二、巡查范围 
  第五条 河道巡查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巡查管护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外陆域50米的管护范围;无堤防的河道,其巡查管护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外陆域50米的管护范围。以及可能发生水环境违法行为或易发生水污染事件的重点周边区域。 
    三、巡查内容 
  第六条 向河道水体内排放工业、生活、畜禽、医疗、施工等污水。    
  第七条 在河道巡查范围内违法设置排污口,扩建、改建已有排污口。 
  第八条 在河道巡查范围内堆放、倾倒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施工垃圾、粪便、动物尸体、秸秆等。 
  第九条 在河道巡查范围内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十条 在河道巡查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网捕、养殖投料、滥用化肥、畜禽养殖等。 
  第十一条 在河道巡查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以及其他侵占河道、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居民安全等;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在河道巡查范围内非法进行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弃土、修坟、洗砂等活动。 
  第十三条 在河道巡查范围内挖筑鱼塘、围垦河道、围河道造田。 
  第十四条 在河道内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第十五条 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 
    四、巡查要求 
  第十六条 河道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局级河长做到每周一小巡,每月一大巡,每季度一次全面巡查;林场级河长做到每日一小巡,每周一大巡,每月一次全面巡查。对重点区域实行逐日巡查。 
  第十七条 建立联合巡查机制。联合巡查工作实施主体为局河长、局级河长,局河长制办公室联系成员单位及林场级河长参加联合巡查。必要时可联合河上下游、左右岸地方村屯相关河长制人员巡查。 
  第十八条 建立巡查记录制度。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认真填写《河道巡查记录》,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记录表内容要详细,重点要突出明确,必要时可绘图、拍照、摄像,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摄像等)。巡查的记录、图件等均由河长制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巡查中发现的一般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对较大的破坏环境违法事件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要及时制止, 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 
  第二十条 上级河长巡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需要将《河长巡查情况处置交办单》第一时间发送至下级责任河长,下级责任河长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至上级河长。 
  第二十一条 在巡查中发现有河道漂浮物和沿岸生活垃圾,应及时组织人员清理,确保河道卫生整洁。 
  第二十二条 加强破坏水环境和污染水源等违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二十三条 局河长制办公室要对各林场级河长的《河道巡查记录》的记录情况进行抽查,并在年底进行统一的检查,巡河道工作记录的完整度、详实度将作为年终考核林场(所、站)级河长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河道巡查记录》,各林场级河长要妥善保管,并将《河道巡查记录》于每年12月份统一上交局河长制办公室存档。

五、巡查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走访和查阅资料档案等方式进行巡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

林场河道保洁制度(暂行)》

   

为切实加强我局林场河道保洁工作,恢复河道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功能,进一步完善河道保洁管理机制,结合我局水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任务

对全局施业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河道全部纳入保洁范围,主要保洁河道漂浮物、河道滋生物、生活和生产垃圾,清理河道岸边围栏、杂物和垃圾等。河道保洁要达到“四无”标准:即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边无围栏养禽、河岸无暴露垃圾。把打捞的垃圾、杂物及时送到规定的垃圾堆放场所,垃圾、杂物要日产日清,确保河道环境整洁。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道保洁管理目标。  

二、人员落实                                   

在保洁经费没落实之前,暂时由林场所办公室人员负责每条河道的保洁管理工作。亦或发动全场百姓参与到涉及自身利益的河道保洁管理工作中来。

三、设施建设

单位为保洁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洁工具。

四、河道保洁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河道、沟渠的日常保洁管理,及时认真打捞和清除河道、沟渠内的各种漂浮物、垃圾和水生植物,清理河道两岸垃圾、杂草。

2、向林场所居民宣传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制止单位及个人向河道内和河坡上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废料、排放工业污水及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在河岸上堆放生产生活物料的行为,应及时清除。

3、强加对河道涉水工程的管理,保证河道内无乱占乱挖和无填、堵现象,如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制止,并立即向林场所河长汇报。

4、负责保护和管理好沿河设置的河道宣传牌、河长公示牌及各种管理牌,做好河道范围内的林木绿化管理工作。

5坚持每天到岗到位,并佩带河道管理标志,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上级河长、部门的检查监督,定期向单位汇报情况,并提出建议。

6、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监督管理

配备督查人员,负责对河道保洁、垃圾清运等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记录,建立台账,作为考核主要依据。

六、河道保洁管理范围

在没有完成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划定之前,先按每条河左右岸50米范围内为河道保洁管理范围。

七、河道保洁工作要求

1、建立河道保洁机制建设。

场级河长与办公室人员(保洁员)签订保洁协议,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接受指导监督。对不履职人员扣罚绩效工资。年终实行综合评定,优秀给予适当奖励。

 2、必须保证保洁质量。

保洁员要根据河道保洁要求,达到“四无”标准,日常保洁每天开展一次,日产日清,遇特殊情况,随时保洁,确保河道整洁、畅通。

八、河道保洁资金落实

1、一旦财政负责统一保障,林场所河长可通过向社会招募保洁人员或河道保洁承包制。

2、各级河长对河道实行常态化管理。

加强日常对保洁管理人员和保洁队伍实行监督与检查,同时接受群众的监督投诉。

九、加强宣传、营造气氛

把宣传工作贯穿全局河道水域保洁的始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向广大群众宣传河道水域保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从而为全面推进全局河道水域保洁工作,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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