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苇河林业局局容环境管理办法
2009-11-25
苇河林业局局容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局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林业局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保障林区居民身体健康,促进林区和谐社会建设,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由林业局局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综合治理执法大队)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山上林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局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条、本局实行局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局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局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
1、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室内外卫生、院内卫生(包括公厕)和院外对应范围内的绿化带、人行道、排水沟(明沟)的日常管护和清理。
因维护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更换灯柱等造成路面损坏的,哪个单位造成的由哪个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剩余的砂土、废料均由施工单位负责清运到垃圾场。
绿化修剪树枝、绿化带除草所产生的枝条和杂草,哪个单位造成的由哪个单位负责清扫,并清运到垃圾场。
2、个体工商户门前对应范围内的绿化带、人行道、排水沟(明沟)的卫生均由个体户自己负责。
3、居民住户门前包括对应的巷道和院墙根及菜园子周围的环境卫生由住户自己负责清扫。
4、街道办事处负责林业局山下地区主、支道,小区、楼道、各垃圾点、公厕、化粪池、一中小河、有盖板排水沟及其他所有公共区域的清理和冬季积雪的清运。
5、苇河林业局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占道物清理和机动车停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现象的处理。
第五条、局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1、保持局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2、保持环境干净整洁,室内窗明几净;室外路面无垃圾,垃圾箱垃圾不外溢;排水沟无垃圾,排水畅通;公厕地面无垃圾、无粪便,踏板干净;绿化带里无垃圾、无杂草;小河里无垃圾、排水畅通;道路上无障碍物,道路畅通。
3、保持良好秩序,各种车辆有序按规定地点停放。
第六条、林业局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  局容管理
第七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局容标准。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它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局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建物或其它设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及其它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局容环境卫生。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局容环境卫生整洁,
本局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第十一条、禁止在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二条、在本局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体张贴广告或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运输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
2、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3、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4、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第十四条、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自觉维护辖区的整洁,按规定将垃圾倒入垃圾箱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自己清运,自己不能清运的可出资运费。
第十五条、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容器,每日经营结束后把垃圾倒到垃圾点。
第十六条、局内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私建、改建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到垃圾场。
第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十九条、居民饲养的鸡、鸭、鹅、兔、狗等家禽和食用鸽不得散养、散放。
第二十条、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它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自行清除。
第二十一条、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第五章 清雪管理
第二十二条、清雪工作是林业局的一项重要职责,应当加强组织管理。山下局址清雪管理采取各单位分片包干方式,由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局领导对自己战线单位施行包片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林业局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山下主要街道清雪责任的划分。责任区的划分应根据各单位的在册人数,科学、公平、合理地划分。任何单位无权干涉冬季清雪责任区的划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及时清除积雪, 道路清雪的时限要求和工作标准,应当执行《黑龙江省城市道路清雪规范》,以下雪为令,雪停即扫。要清到路根,堆成雪堆,不得形成超两米的雪带。
第二十五条、林区道路清雪应严格禁止使用各种融雪剂。特殊情况,由局长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融雪剂的融后残雪应当单独堆积,运送到林业局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处理,不得堆放在树木根部或者绿地上。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环境卫生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由林业局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卫生三包及道路清雪责任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自行清除,电视曝光,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随意使用融雪剂的融后残雪的,责令改正,并按危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两侧和其它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局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建物或其它设施的,由局城镇环境综合管理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强行拆除。
第三十条、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检外堆放建筑垃圾、排放污水的由城镇环境综合管理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及废品收购的不保持周围卫生的由城镇环境综合管理执法大队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三十二条、临时占用道路不保持卫生的由城镇环境综合管理执法大队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在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树木、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由城镇环境综合管理执法大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市场的管理单位不保持市场内和周围环境卫生,日产垃圾不日清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不及时清除,由城镇环境综合管理执法大队责令改正,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居民饲养的家禽、动物等散放的由城镇环境综合管理执法大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只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侮辱、殴打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居民自用厕所、粪池必须封闭,粪便不准排入排水沟内,违者罚款一百元。
第三十九条、严禁往公厕内倒垃圾,违者罚款一百元。
第四十条、擅自挪用、盗窃公共设施,按设施造价5倍罚款。
第四十一条、在绿化树及公共设施上拴牲畜,罚款一百元。
第四十二条、违反清雪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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