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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关于落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2017-12-29

                     苇林法字[2017]54号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关于落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执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进行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原则,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是例外。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是属于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行为。

近年来,全省行政诉讼案件持续大幅度增长,行政机关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工作,被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逐年增加,但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群众的要求期待和外省市自治区的情况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为了有效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充分体现行政机关尊重宪法和法律,经我局研究决定,在全局建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通报制度,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未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也未委托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出庭的或者仅委托律师出庭的,一律按照省人大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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