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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2016-03-02
 
 
 
 
 

绥林安发 [2016] 14号
 
 
 
绥棱林业局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森安办〔2016〕5 号)要求,促进我局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特种设备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所有工矿商贸行业全覆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诚信制度
(一)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要接受各方监督,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承诺。重点承诺内容: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的规定;三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四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六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区队、班组、岗位的层层双向安全承诺制度,明确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其安全承诺,并接受本单位职工和社会监督。
各单位、各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承诺推进方案,拟定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本,采取召开推进会、深入生产经营单位督导等形式,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签订安全承诺书,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并通过在公共领域张贴、网上展示、职工大会宣讲等,公开安全承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承诺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指导,发现不履行安全承诺的,依照有关法律严肃查处。
  (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4.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7.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8.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应当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相关征信系统。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重伤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各单位应在纳入本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后,将属于上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管理层级的,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方案的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台帐,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定期将不良信用记录信息向同级诚信管理机构报送,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定依据。
  (三)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3.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有上述第二至第五种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纳入省、总局、管理局、林业局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3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二是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纳入总局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三是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管理局、林业局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省级管理,依次类推。各单位和各相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无证无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2.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信息交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本级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并按照管理层级逐级上报。
4.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本级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通过媒体、网站等媒介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向发改、国土、环保、工商、银行、证劵、保险等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单”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证劵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5.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信息告知本级安委会办公室,按照管理层级逐级上报,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其中收到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经原信息采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符合规定后方能移出。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比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访暗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五)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三、提升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能力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列入“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依托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行政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等安全生产行为。
  (二)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单位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四、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实守信
  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制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二)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由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实施对安全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行业协(学)会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五、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一)2016年上半年以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
  (二)2016年底前,建立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互联互通。
  (三)2017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四)2020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六、工作要求
(一)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由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具体分工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由林业局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企业由林业局交通局牵头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由林业局建设局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企业由林业地区公安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行业领域由林业局质监局牵头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行业领域牵头负责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各行业领域牵头负责部门,要制定细化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开展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指导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二)安委会负责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和统筹推进,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完善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各项制度,创新管理措施,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推进实现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切实将安全生产诚信工作抓实抓好。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通知的通知》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发现安全生产不诚信行为坚决纳入诚信管理体系,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加大对安全生产诚信缺失治理制度;加强与同级诚信管理机构的联系,将安全生产诚信纳入社会总体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扩大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适用范围,加大使用频次。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重要内容,是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的根本举措,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绩效考核,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宣传引导,努力促进在全社会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
 
 
                                                                        
抄送:安委会成员。                                              
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办公室             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印
共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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