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林安发 [2014] 13号
绥棱林业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
林区安全社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绥棱林业局全面推进林区安全社会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绥棱林业局全面推进林区安全社会建设实施方案。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抄送:总局安监局,管理局安监局,本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党政
班子成员。
绥棱林业局办公室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三日印
共印110份
绥棱林业局全面推进
林区安全社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11〕38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安全社区建设的通知》(黑安发〔2012〕5号)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全面推进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林区安全社区建设实施方案》黑森安〔2014〕25号通知要求,全面推进林区安全社区建设,依据《黑龙江省全面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倡导“安全、健康、和谐”的理念,通过全面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社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社区成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努力营造“重视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推动林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林区安全社区建设实施方案。林业局下发《全面推进林区安全社区建设实施方案》,部署和实施林区安全社区建设。各相关部门根据林业局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社区建设推进方案,全面部署和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二)组织开展省级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把安全社区建设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动员、全面启动安全社区建设工作。要选择基础条件好的社区先行开展创建工作,确定开展创建安全社区数量和名单,及时向林业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电子邮箱:
huguojun12@163.com),并按照《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开展省级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到2014年末,有50%以上开展安全社区基础建设工作;到2015年末有80%以上开展安全社区基础建设工作。
(三)积极开展省级安全社区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和程序,积极开展创建工作,争取进入省级安全社区行列。社区管理、社会服务等基础条件好的创建单位要争取在早日进入省级安全社区的基础上再进入国家级安全社区行列。
(四)积极支持企业主导型和乡镇型安全社区建设。在有条件的企业,广泛开展企业主导型安全社区建设。结合林区小城镇建设,开展乡镇型安全社区建设。做到乡镇型和企业主导型安全社区全面展开、分类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林业局负责、安委办牵头、多元参与、联合共建”的工作机制,林业局安委会建立林业局安全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或受分管副局长委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有关部门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重点难点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林业局安委会办公室、宣传部(文化局)、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公安治安大队、公安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民政局、建设环保局、生产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会、团委。其主要任务是: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林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林区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推荐省级安全社区;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及典型经验;文化局负责组织指导社区安全文化促进项目的落实;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公共卫生安全促进项目的落实;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社区安全教育服务,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促进项目的落实;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社会治安安全促进项目的落实(公安治安大队负责组织指导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技防建设、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促进项目的落实、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促进项目的落实,指导用电安全和隐患治理促进项目的落实);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老年人、儿童、孤残人员等弱势群众安全促进项目的落实;建设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建设工程和城镇燃气安全促进项目的落实;生产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安全及涉水安全促进项目的落实;质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促进项目的落实;工会负责组织发动职工参加安全社区建设活动,组织发动家庭参加安全社区建设活动;团委负责组织发动共青团参加安全社区建设活动。相关部门要把安全社区建设作为强化社会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建立安全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确保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安全促进项目落实。要加强工作信息沟通,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反馈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情况。
(二)建立安全社区建设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林业局将把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对林业局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建立日常检查考核机制。林业局要将安全社区建设纳入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林业局将对创建为省级安全社区的创建单位和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效果好、能够将安全社区建设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公共服务有机结合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林业局要为安全社区建设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条件保障,确保安全社区创建单位的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培训、风险辨识与社区诊断、安全促进项目实施及持续改进等活动的健康开展。林业局设立有街道、社区公益岗位的,要将公益岗位向安全社区创建单位适当倾斜。
(三)加强安全社区建设指导和管理。林业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林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负责省级安全社区的备案、初审、推荐和证后管理工作。
(四)严格按标准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和国家、省安全社区创建标准,组织策划和实施安全促进项目。创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开展创建工作,被命名为省级安全社区的要做好保持工作,防止建设标准滑坡。对省级安全社区建设标准滑坡的,建议撤销省级命名。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创建工作中的好方法、好经验,以典型引路,推动林区安全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附: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安全社区建设,搞好省级安全社区评定工作,形成国家级、省级安全社区分层次分阶段建设的推进格局,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安全社区建设的通知》(黑安发〔2012〕5号)、《黑龙江省全面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实施方案》(黑安发〔2014〕1号)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社区”定义的城市街道、企业主导型社区、工业园区和乡镇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受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成立黑龙江省安全社区建设支持中心(以下简称“支持中心”)设在黑龙江省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配备安全社区专家,为安全社区建设单位制定规划、指导推进、宣传培训和组织评审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技术保障。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省级安全社区的备案、评审、复审及证后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国家级安全社区的备案、初审、推荐和证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支持中心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和《安全社区现场评定指标(暂行)》、《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标准(试行)》(见附件),作为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的工作标准。评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管理程序,分为申请与初审、现场评定、综合评定与确认命名、证后管理(含复评)。
第二章 申请及初审
第六条 申请创建省级安全社区的,应填写《创建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备案表》,经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印章后,连同启动创建文件、实施方案一并报送支持中心(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各一份),经支持中心核实确认后予以备案。
申请创建国家安全社区的,应填写《创建“全国安全社区”备案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局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市级安全监管局印章,连同启动创建文件、实施方案一并报送支持中心(纸质材料两份电子版一份),初审备案后由支持中心统一向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提出申请备案。经过两年创建,申请评定国家安全社区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报送材料应注明社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和联系人等。
第七条 申请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的条件:
(一)依据《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标准(试行)》,持续开展安全社区建设一年以上;制度完整,机构健全,开展工作有记录、有痕迹、可追溯,为卓有成效的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能够有效持续开展事故和伤害监测和预防工作,认真开展符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的安全促进项目,并能够按照持续改进的要求扎实推进。社区的管理者、志愿者、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能够积极响应,形成多元参与、共同建设格局;
(三)有效预防、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与伤害指标在当地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第八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应按要求填写《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经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印章,向支持中心提出评定申请。
第九条 申请省级安全社区提交的材料:
(一)《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申请书》;
(二)创建安全社区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社区概况,工业与商贸网点分布,按照《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标准(试行)》各项要素开展工作情况,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情况,组织机构运行与制度执行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指标情况,开展事故和伤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情况,安全促进项目开展情况,社区的管理者、志愿者、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积极响应、多元参与、共同建设情况等。
第十条 支持中心收到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社区完成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安委办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社区。
第三章 现场评定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定由支持中心派出现场评定组。现场评定实行组长负责制,并对现场评定的质量控制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组通常由3人组成,组长由支持中心的安全社区专家或具有丰富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组职责:
(一)编制现场评定计划和评定工作文件;
(二)组织实施现场评定;
(三)协调现场评定有关事宜;
(四)及时报告现场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现场评定情况反馈现场评定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定计划的编制。评定计划的编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目的与任务、评定依据、评定人员、日程安排等。评定计划应在评定前通知申请方并应得到申请方确认。
第十五条 评定工作文件的编制。评定工作文件是评定组实施评定和确保评定质量的依据。评定工作文件通常包括:评定检查表、会议记录、调查问卷、指标评定汇总表等。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定人员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社区评定程序和评定标准;
(二)具有安全或安全社区建设等方面的知识;
(三)有较丰富的安全社区工作经验或经历;
(四)与申请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定人员职责:
(一)全过程参加现场评定工作;
(二)及时报告现场评定工作情况和评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准确记录评定工作情况,对现场评定提出评定意见;
(四)客观公正、严谨务实、清廉自律、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定程序:
现场评定主要程序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考察和末次会议。
首次会议:介绍现场评定安排和评定方法、安全社区创建过程、安全促进项目计划与实施;
现场考察:通过查阅、访谈、现场观察等方法了解安全社区建设情况,验证安全促进项目效果;
末次会议:向被评定方报告现场考察的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 申请方有如下权利:
(一)与支持中心协商确定现场评定时间;
(二)为保证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对有利害关系的评定人员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三)对现场评定结果有争议时,可以向支持中心提出申诉或投诉。
第二十条 申请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现场评定要求提供评定所需文件和资料;
(二)为现场评定工作组提供评定工作必要的条件;
(三)允许评定人员实施评定时进入相关现场,调阅相关记录和访问有关人员;
(四) 申请方安排相关工作人员配合评定组工作,以便及时沟通相关消息。
第四章 综合评定与确认命名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定组完成现场评定工作任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支持中心提交评定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评定的过程;
(二)评定的项目与方法;
(三)材料初审与现场评定情况、随机调查和指标评定结论;
(四)存在问题与整改建议;
(五)评定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评定组将评定报告报支持中心,支持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中心将综合评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政府安委办。
第二十五条 根据省政府安委办的意见,支持中心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社区反馈评定意见并抄送相应的安全社区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定合格的申请社区,由省政府安委办授予“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称号。
第二十七条 被授予“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支持中心将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告。
第二十八条 综合评定未获通过的社区,整改后可在6个月以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 证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称号有效期为三年。届满三个月前安全社区应该重新提出复评申请,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第三十条 保持“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称号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向支持中心递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安全促进工作情况和本年度持续改进计划。支持中心视情况抽检。
第三十一条 未提交工作报告者,省政府安委办确定其是否继续保持称号。
第三十二条 三年到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称号,支持中心将在媒体予以公布,撤销其称号。
第三十三条 保持“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称号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由省政府安委办撤销其称号。
第三十四条 获得“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在被评为“全国安全社区”之后,将按照国家《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黑龙江省省级安全社区评定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