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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林业局关于印发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2-29

绥棱林业局关于印发

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绥棱林业局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绥棱林业局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暂行办法。

 

O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抄送:机关各部门,党政班子成员、专员、副总师、局助。     

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办公室           O一六年七月十二日印

共印110份

 

绥棱林业局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整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源和力量,确保我局应急处置系统快速启动和高效运转,及时、有效、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减少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林业局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联动处置,是指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信息后,通过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行动,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使危险状态得到有效控制的活动。

第五条 林业局负责本局区域内应急联动处置管理工作,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归口处置、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

第七条 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包括:

(一)突发性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涝)、干旱、台风、冰雹、寒潮(雨雪冰冻)、雷电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地震、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大面积动植物疫情等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

(二)突发性事故灾难。包括各类重大火灾事故;公路重大交通事故;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旅游景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建筑物倒塌,特种设备爆炸,桥梁、道路塌陷及水、电、气、热、通讯等公共设施重大事故;具有较强辐射性、污染性及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破坏或人员伤亡事故。

(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鼠疫、霍乱、肺炭疽、非典型肺炎等疫情;大面积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

(四)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包括严重暴力案件、信访维稳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及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需要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可控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

(一)一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林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多人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启动局专项应急预案,统一调度有关联动部门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二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或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多人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启动局专项应急预案,统一调度有关联动部门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三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或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多人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需要启动局专项应急预案,统一调度有关联动部门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四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经济建设、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或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统一调度有关联动部门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章 应急联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林业局成立局应急指挥中心,由局政法委书记担任主任,公安局局长、宣传部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联动成员单位和部门组成。

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工作;研究确定应急联动工作的重大决策;制定应急联动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组织研究完善应急联动工作的规章制度;协调解决应急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负责日常接处警工作,代表局应急指挥中心行使权力,在进行紧急求助事件和非紧急非警务事件处置时,拥有直接指挥调度林业局相关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开展处置的权限。统一指挥调度林业局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对重特大灾害事故、案事件、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群众举报投诉、求助服务的归口处置和巡逻防控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局应急办和维稳办负责指导、协调工作。

局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受理本局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报警和各派出所、基层单位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警情报告。

(二)组织、协调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组织、指挥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局党委、林业局,根据现场反馈情况提请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局专项应急预案。

(四)局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五)对全局应急联动处置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加强与防汛抗旱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及时收集上报和研究分析与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有关的情报信息。

(七)完成局党委、林业局和局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应急联动单位分级职责:

(一)一级联动单位承担经常性的应急处置、紧急救助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有固定值班场所和人员及应急车辆、装备,并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如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森林防火指挥部、防汛指挥部等。

(二)二级联动单位承担非经常性的应急处置、紧急救助和社会服务等工作,要确定联络员并保持联络畅通。如供水、供电、供热、市政、医院、城管等部门。

(三)三级联动单位一般不直接参与社会服务工作和现场处置任务,主要承担应急联动工作的服务和保障工作,但要确保有一定的力量受调派使用。如街道(社区)、民政、环保等部门。

第十二条 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应急联动联系责任人,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联动单位要将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及服务热线电话报局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如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局应急指挥中心更改。应急指挥中心接警后,在第一时间联系不上具体负责人,将处置任务转给负责单位主要领导,再联系不上将直接报给局主管领导。

(二)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职责和服务承诺,确定出具体出动人员及到达现场处置时间,上报给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便应急指挥协调。

(三)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应急联动处置的需要,组建和管理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对应急处置队伍的业务培训。

(四)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应急处置所需的专业设备和器材、交通工具、抢修工具等装备,严格管理、使用制度,保持装备完好。

(五)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和预警,将在工作中发现的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报告局应急指挥中心。

(六)各成员单位接受局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后,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快速高效地指派人员进行处置,到达现场后及时报告给应急指挥中心,处置完毕后将处置情况反馈给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做好报告记录,掌握动态,便于进一步采取应急措施。

(七)加强应急联动处置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基础资料、数据、情况和其他信息。

(八)法律、法规及林业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及时修订预案,报送局应急办和维稳办,并抄送局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局应急办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第四章 应急联动处置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局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警或局有关部门提出的应急联动请求,必须立即调度相关部门和单位到达现场核实情况,按有关信息报送要求向局党委、林业局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局应急指挥中心直接组织、指挥、调度有关联动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局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局党委、林业局和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有关专项预案的建议;预案启动后,应根据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及时通知有关联动部门,协助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处置工作,收集、汇总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各应急联动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局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局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调度、指挥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置队伍,配合其他应急联动部门,快速高效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并及时向局应急指挥中心反馈相关处置信息。

第十九条 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中,参与处置的应急联动单位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一般由指挥长、副指挥长、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一般由局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要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根据林业局的指示指定。没有开设现场指挥部或在现场指挥部开设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现场指挥由局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要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或应急处置队伍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的组织、指挥、调度,局应急指挥中心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有关协调、调度工作。事发地单位应当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场地并做好后勤保障。

其他参加应急处置的联动部门和单位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局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局应急指挥中心协助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开展联动工作,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负责收集、汇总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终止,善后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终止,由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请林业局决定,由局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后续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送时限

(一)涉及特大、重大事件信息的,牵头处置单位到现场后10分钟内,应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进行续报。到场2小时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报送处置进展情况信息,在处置结束或事发原因调查清楚后,将处置结果报局应急指挥中心。

(二)涉及一般事件信息的,处置单位到达现场后立即报告到达信息,处置完毕后,将处置情况和结果反馈至局应急指挥中心。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采用一事一报,急事即报、善后续报的原则。

(二)信息要素齐全(时间、地点、事件起因、性质、结果、来源、处置情况等),语言简洁、通顺。

(三)报告信息由处置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报告,书面报告需经部门和单位领导审核签发,报送局应急指挥中心。

(四)密级等级较高以及不宜公开的信息以书面形式直送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各联动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及日常应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督促有关联动单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整改。应急联动工作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林业局对应急联动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局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局党委、林业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救灾,出色完成任务的。

(二)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突出表现的。

(三)及时准确报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有效处置赢得时间,成绩显著的。

(四)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应急联动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应急指挥中心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紧急事件以及不及时续报处置进展情况,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二)对局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不服从现场指挥部或现场总指挥的命令,拒绝、延误处置以及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成立应急处置专业队伍,配备专业设备、器材、车辆、通讯工具等,影响应急处置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反馈处置信息,在处置结束后没有按照规定上报处置有关情况和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不利,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七)其他影响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各应急联动成员单位根据本 办法,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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