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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量监控管理办法
2009-11-02
                               三总量监控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森林采伐资源消耗全额管理,严格控制“三总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伐总量
     (一)、调查设计管理
       1、森调队必须严格执行《绥棱林业局森林主伐、抚育伐调查设计管理办法》。
       2、严把面积、蓄积、强度、每木测径等质量关,严格控制额外的产量因素,不得弄虚作假,必须实事求是,测量面积精度的导线闭合差,地形复杂的山区不得大于1/150,平缓地区不得大于1/200,蓄积量调查精度达到95%以上,不得人为扩大或缩小被伐木径级和随意加大采伐强度。
     (二)对调查设计实行“三级检查制度”
       1、实行小队跟踪自检制,跟踪自检指标为作业区小号总数的20%。
       2、实行大队比例抽样检查发证制度,大队设专职验收队,抽样比例为小队调查小号的15%,合格发证,小队持证向大队报送资料,进行内业设计。
       3、局实行整体监控复查验收制,检查数量为全调查小班总数的5%,合格后调查设计资料方可报资源科批办。
     (三)对伐区拨交验收实行全额管理是,双项控制和“一本帐”的拨验制度。
       1、伐区拨验员按计划科下达各场(所)的年产量和上报批复的限额数,依据调查设计资料,现地拨交。
       2、伐区拨验员对已拨交的伐区小号,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把住限额关和质量关,坚决杜绝无证采、过界采和超强度采的现象发生。
       3、伐区拨验员必须把拨验数字与场采运技术员、统计员、档案员、工资员核准并与生产科对齐后方可上报,做到数出一门准确无误。
     (四)加强对枝丫、小材小料等伐区剩余物的管理和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
       1、伐区剩余物是指达不到主产品规格标准的木材。
       2、剩余物搜拣必须由林场组织生产,不许其它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
       3、不许以搜拣剩余物为名,采伐立木或在伐区以外生产。
       二、木材销售总量的监控
     (一)实行木材经销统一归口“一本帐”,依据上级核定的年度销售计划,由局木材科一口经销,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从事木材经销活动。
     (二)资源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对生产部门、经销部门的表、帐、簿及有关帐目进行抽查、审核。
     (三)凡企业调出的木材(一本帐)必须纳入木材经销帐目,不得突破木材销售总量计划。
     (四)木材科对木材销售总量的统计要准确、无误,对原始资料要加以保存待查。
       三、木材运输总量
分山上到山下段木材生产运输总量和销售后运输总量。
     (一)生产科检查队负责对山上到山下段的木材生产性运输总量监控,依据计划科下达的运输计划,由生产科统筹安排,森铁运输,检查队以到材数统计。
     (二)资源、木材科要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年运输计划,控制总量。
     (三)凡运输国家统配材和非统配材及半成品、大宗制品,必须办理运输证明。
     (四)运输总量完成时,要立即停止办证和运输,坚决制止超木材总量运输。
     (五)林政部门与木材销售部门要协同工作,共同监控运输总量并要充分发挥林政稽查大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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