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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的补充规定
2009-11-02
                      关于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加快在管护区内发展多种经营项目,早日实现企业增效、职工增收、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的目标,根据黑森改字[1999]388号文件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责任区区划
       1、区划对象
对未进行外业区划的林场(所),要根据本场的气候、土地、山副产品数量,实行一场一策,先区划红松子林、野生经济植物丰富的地区和场区附近交通方便的适合林冠下发展多种经营的地块。
       2、调查方法
按原图上区划的责任区,由林场(所)营林调查队和护林员参加调查,林业局给林场(所)部分调查费用。
       3、区划标准
外业区划,要将责任区界限挂号、立桩和设立标牌,同时将红松种子林和野生经济植物可采数量进行现地踏查估算。
内业统计,林木部分按原责任区统计表填写,山副产品按踏查估算填写山副产品可采量表。
       二、责任区落实。
       1、林场(所)党政领导要划分责任区,包片负责,责任到人。
       2、对红松种子林和有经济价值的林地,以及场区附近交通方便适合林冠下发展多种经营的地块,合理确定基价,原管护经营户有优先承包,原管护经营户没能力承包的实行竞价承包,重新确定责任人。引入风险机制,参加竞价人员交一定数额的风险金。林场(所)全民职工、青年及山下的下岗职工均可参加竞价承包。
       三、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外业区划7月14日至8月4日。
       第二阶段:内业统计8月5日至8月10日。
       第三阶段:竞价承包,落实责任区,8月11日至8月15日。
       四、在管护区内发展多种经营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适合什么就发展什么,什么有效益就发展什么。
       五、要注意培养在管护区内发展多种经营的典型,特别是骨干专业人员,确实有率先垂范作用的骨干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局将给予各方面的优惠政策。也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吸引外商外资共同发展管护区的多种经营生产。
       六、大力提倡在林冠下发展绿色经济、种植绿色食品,移植山野菜、山野药、山野果,养殖野生动物和家禽,可减收一定的资源补偿费,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林业局和林场(所)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七、对养殖野生动物和有一定饲养规模的家禽、家畜,8月末前一律移到林冠下饲养,以利发展,否则吊销《养殖许可证》,无偿收回野生动物。
       八、林业局对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和发展多种经营工作,实施一把手工程,对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同奖同罚。对全面完成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和各项多种经营经济技术指标的单位党政一把手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工作任务和经济技术指标的单位党政一把手进行批评和经济处罚,并视情节予以降职或就地免职,决不易地安置。
       九、局党政班子成员及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包基层单位进行检查与指导,并注意总结经验,培养典型,以点带面,全面发展,年末按规定与基层单位党政一把手同奖同罚。资源科、多经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单位检查、指导和服务的力度。
       十、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和林冠下发展多种经营工作的领导,局重新调整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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