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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 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的通告
2019-10-28

【通告】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 黑龙江省

林业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

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反映合法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信访条例》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逐级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上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级上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二)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多次信访、重复登记,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大型群众活动场所、重要会场,严重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四)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滞留、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穿状衣、喊口号、放喇叭、燃鞭炮、敲锣打鼓、聚集哄闹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六)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占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在上述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七)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的;

  (八)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恐吓、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十)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十一)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十二)进京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宾下榻处等非信访地上访的;

  (十三)借上访之名,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庆日期间,故意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或在信访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四)采取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等行为,故意制造影响,或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上述活动的;

  (十五)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六)以赴省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十七)扬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以实施跳河、跳楼、跳桥等行为相要挟,制造社会影响的;

  (十八)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教唆信访人自伤、自残、自杀,制造社会极端事件的;

  (十九)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十)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借助宗族势力,利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要挟政府机关,煽动、策划、组织群众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的;

  (二十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三、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将依法严惩。

   四、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认识到非法信访行为危害性,认错态度较好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通告发布后仍执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信访人要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信访活动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共同打造和谐稳定、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法机关提醒:违法上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最终害人又害己。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

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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