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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林业局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17-12-29

绥棱林业局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绥棱林业局整体社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科学化、规范性水平,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绥棱林业局所管辖的区域,是指由国家林业局核发林权证及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划拨方式确定,并由绥棱林业局管理的经济社会区域。

    第三条 林业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建设行政执法权,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凡在林业局所管辖的区域内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房屋、社会基础设施等各行业,涉及到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的事项,应该符合林业局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体现合理设计、保护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节省资源消耗、提高产出效能的宗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和管理程序,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履行职责。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所辖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工作职责时,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充分落实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备案制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包括局场址体系规划、局址规划、林场址建设规划。局址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制定和实施规划,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保护和改善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环境、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保持林区特色和历史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林业局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九条  本办法同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村镇规划标准》、《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各专业规程规范。

第十条  林业局局址规划、林场(所)址建设规划由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林业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林业局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未编制规划的林场(所)区域内不得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林业局规划。确需修改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局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林业局局址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并覆盖林业局局址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林业局根据局址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林业局局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在林业局规划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凡在林业局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向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林业局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让。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经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确定满一年土地未出让的,在土地出让前,应当由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

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条件。

第十八条  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前,应将办理要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

第二十条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规划审批。重新核发的规划许可不得改变原规划条件。规划条件确定的依据为林业局局址规划、林场址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绥棱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和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部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林业局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均应当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并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林业局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已取得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禁止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二十六条  林业局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网络系统上报勘察设计合同备案信息,到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手续。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合同备案阶段严格审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及前期审批手续等相关要件。

第二十七条 林业局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上述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省住建厅认定的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实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制度,由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级进行审批。

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九条 林业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要求。

编制完成的初步设计逐级申请审批。

经过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由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第三十条 林业局内的各项拟建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有重点林区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按照《工程项目建设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投资达不到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由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施工单位,在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施工。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二条 林业局建设工程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

第三十三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四条 林业局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分级管理权限,到建设工程辖区所在地林业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工程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手续,领取《竣工备案证》。

第三十六条 林业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国家、黑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林业局内的各类拟建工程的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报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部门(或委托单位)到现场定位放线或者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十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凡在林业局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企业,均应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后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由开发项目所在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行(预)销售许可制度,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明后方可按程序进行商品房销售。

第四十三条  林业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主体。

第四十四条  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程计价应遵循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提倡合理竞争、计价依据准确、计价方式合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五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第四十六条  实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制。

第四十七条  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并由国家林业局或省森林工业总局审批的林业建设项目,依据《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三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四十九条  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林业局内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绥棱林业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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