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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2017-12-29

       绥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了加强我局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

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六条 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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