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屯林业局“十不准”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规范全局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局党委、林业局特制定如下“十不准”制度:
①不准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冲突的经商活动;
②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③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④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房地产开发、物资购销和木材销售等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⑤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机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漏给其他企业;
⑥不准参与公款安排的旅游活动;
⑦不准在单位上网聊天、打游戏;
⑧不准公车私用;
⑨不准参与赌博;
⑩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参加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