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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屯林区内景区服务区家庭宾馆管理办法
2019-11-29

山河屯林区内景区服务区家庭宾馆管理办法

 

为了把山河屯林区内旅游景区建设成为国家著名旅游景区,根据山河屯林业局旅游发展的形式和凤凰山景区服务区家庭宾馆(以下简称“家庭宾馆”)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旅游家庭宾馆质量等级评定办法》黑龙江省旅游家庭宾馆质量评定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制定山河屯林业局凤凰山景区服务区家庭宾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在林业局辖区内经营的家庭宾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宾馆建设及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家庭宾馆需要按照《山河屯林业局景区服务区家庭宾馆营业标准》进行建设和经营。不得违背凤凰山景区总体规划要求,必须服从山河屯林业局旅游局(以下简称“旅游局”)和服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规定和标准;

(二)家庭宾馆必须遵守《家庭宾馆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签订《景区服务区经营单位遵章守规责任承诺书》;

(三)家庭宾馆必须遵守并签订《景区服务区门前三包协议》;

(四)家庭宾馆每年应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汇同有关部门的年审复核。对未达标的,提出警告,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三条 家庭宾馆餐饮、住宿价格统一执行最低价格标准。

(一)凤凰山服务区家庭宾馆接待价格定为两个最低标准,家庭宾馆在接待时不得低于以下价格:

1)平房餐饮住宿三个正餐、一个早餐,最低价格为60元/人。

2)楼房餐饮住宿三个正餐、一个早餐,最低价格为120元/人。

3)以上价格节假日可以自行上浮50%,但不得超过50%。

(二)住宿环境每人不得少于3平方米,室内干净物品摆放整齐,床品做到一客一换,一客一消毒,房间不潮湿,无异味。

(三)正餐不得低于八菜一汤,标准为四荤四素,其中荤菜内肉量不少于60%,菜盘不得小于10寸,菜量必须充足。

(四)经营者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客房价格及相关收费价格备案登记,在收费醒目处设立价格公示牌、投诉电话,向游客公开价格和住宿计费办法,不得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家庭宾馆的服务要求

(一)家庭宾馆经营者,应自觉遵守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服务标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

(二)家庭宾馆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有下列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淫秽、赌博、迷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家庭宾馆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损害顾客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危害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他损害顾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需接受旅游、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参加考核,接受旅游、安全和卫生等部门的日常监督。

(五)家庭宾馆接待游客必须登记,认真查验旅客身份证,并按规定项目逐人如实填写,严禁漏项或让旅客自行填写。旅行社团队由旅行社负责办理集体登记手续。

(六)家庭宾馆要时刻注意消防安全,按期检查消防器材是否安全正常,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疏散客人,如不慎发生安全事故,应从快从速报告公安消防及安全部门,及时做到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七)禁止出售霉烂变质食品,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一经发现马上送往卫生部门检查治疗。由此而造成食品卫生重大事件,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家庭宾馆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行为从事经营活动:

(一)接团价格低于本办法最低接团标准;

(二)私抬或压低房价;

(三)上街拉客、骗客、宰客;

(四)未设立价格公示牌、投诉电话张贴相关证照;

(五)未经综合管理办公室批准私自营业;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以上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行为,综合管理办公室有权按照《景区家庭宾馆违规经营处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扣除相应的家庭宾馆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服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七条 家庭宾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各种备品一经使用后,必须进行洗涤、消毒,保证游客的身心健康。

第八条 家庭宾馆将依照国家工商、税务等诸项管理规定办理票据证据、合法正当经营。

第九条 家庭宾馆如有旅游消费者投诉或违反本办法的,将受到警告或停业整顿等处罚,如屡教不改的,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条 为促进发展,有序经营,林业局相关部门将随时对家庭宾馆进行监督稽查,家庭宾馆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要严格执行该办法,不得随意违背该办法,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河屯林业局旅游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规定相悖,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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