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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2019-10-28

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凤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景区是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二条 景区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森林公园管理处依法对辖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景区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管理处负责编制。

    第四条 景区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

    第五条 景区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六条 禁止在景区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第七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景区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景区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

    第八条 景区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景区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条 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 景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森林公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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