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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峡谷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019-10-28

黑龙江大峡谷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大峡谷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域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大峡谷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属省级自然保护区,是社会公益事业性质的自然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类森林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其规划、建设和管理,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社区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四条  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局依法领导监督自然保护区各项工作,有权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恢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为加强大峡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依据黑政函[2010]134号文件规定,将黑龙江大峡谷自然保护区面积24998公顷,林权林地由山河屯林业局委托给黑龙江大峡谷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经营管理。其中:铁山经营所的596602、604、612623、626628林班,面积3593公顷,凤凰山经营所的854869、888901、906948林班,面积14157公顷,白石砬经营所的973974、9781010林班,面积7248公顷。大峡谷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山河屯林业局资源、林政、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做好森林保护工作。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保护资源和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环境,组织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五)开展与保护区相关的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示范基地;

  (六)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

  (七)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八)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利用、旅游等工作;

  (九)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根据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保护区管理站(铁山、凤凰山、白石砬),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与保护区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联合制定保护公约,相互配合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保护对象以及科研、管护等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

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征占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并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破坏性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保护区划定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核心区:核心区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以及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除巡护管理、科学研究监测和经特殊批准的人员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考察和特殊需要进入的人员,须经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办理相应的入区手续后,方可进入。

(二)缓冲区:缓冲区为减少或控制人为活动对自然保护区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的影响,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从事大众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等活动确需进入缓冲区的,应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书,经批准后,按活动方案进行。

(三)实验区:实验区为缓冲区外围的自然保护区的其他区域,经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同意,可以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旅游、驯化和繁育本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毗邻单位的居民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可进入实验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不得建设任何设施,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设施,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建设对自然资源和自然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系统有较大不利影响的生产经营设施。新建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可在实验区组织开展参观、科学研究、旅游以及促进资源增值、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养殖等合理利用资源、环境的活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编制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报经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收入必须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范围内勘查、开采矿藏或者从事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开发建设活动确需占用或者征用的,须经保护区管理局同意并报请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未经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总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任何部门不得受理占用、征用申请。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超过2年,不得改变林地功能或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五条  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考察、参观、拍摄影片、宿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

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和从事其他损害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

第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环境。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相应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扎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的防火工作,严防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火灾。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在林业局森防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责任人员为成员,下设防火办公室,负责防火工作。

(二)建立联防组织,搞好社区联防。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乡镇要签订联防公约,建立防火组织和专业防火队伍。同时,要加强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工作,预防有害生物的侵入,促进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环境健康发展。

(三)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站、点、哨三级管理体制,采用管护人员定岗定员分块包干、站管理人员包片管理的方法。各哨点管护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和防火巡查,制止各种破坏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责任区内的防火情况及时上报管理局,管理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其防火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四)广泛宣传,提高全民保护意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防火宣教活动,广泛宣传防火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防火意识。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保护区防火整体水平。自然保护区的交通要道上必须设置醒目的防火宣传碑牌,配备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制定自然保护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发生突发事件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员、资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环境的影响。同时,上报ob 体育中国有限ob 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给予奖励:

(一)在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或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案件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以及举报重大案件有功的;

(四)在宣传自然保护事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措施补救,并分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治安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放牧、捕捞、开垦、烧荒、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未经批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和采挖野生植物的;

(二)擅自采收自然保护区内野生药材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

(三)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拒不服从管理的;

(四)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擅自移动破坏保护区界碑、界标、宣传牌的;

(五)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挖沟、筑坝和修建建筑物的;

(六)在防火期内野外用火或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

(七)实施其它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不依法管理或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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