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林业局召集有关职能单位,组织对辖区内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林业局党政主要领导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林业局其他副职在分管职责范围内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
三、安监局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要组织专项检查。
四、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内容
1.安监局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总局、林业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令,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等措施落实到位。
2.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岗位人员三级培训教育实施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使用与管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监督实施。
5.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防雷防静电装置定期检测,检测率和合格率都必须达100%。
6.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职工教育培训、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
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8.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报批,同时进行“三同时”审验(安全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和安全评价,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开工建设。
9.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实施跟踪监控。
10.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当场通知受检查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要求整改。可以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的或逾期不改的,应报请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对有关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要做好相关记录,要有检查人员,受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名。
七、接到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所举报的现场进行核实、督查,确实存在隐患的,要当场发给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