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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征用
2009-11-02

 

项目名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类:收费

    据: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征收标准或征用补偿标准和条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使用范围:(一)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宣传教育;(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建设;(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四)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通报或查询有关情况的差旅费和邮电费;(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的制作;(六)为流动人口购买避孕药具和落实节育措施的经费补充。

承办处(科)室: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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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占用、挖掘公路、专用公路和公路用地费

    类:收费

    据: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

征收标准或征用补偿标准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专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确需占用和挖掘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承办处(科)室:公路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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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类:收费

    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征收标准或征用补偿标准和条件: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应当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承办处(科)室:街道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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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

    类:收费

    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征收标准或征用补偿标准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承办处(科)室: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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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环境卫生服务费缴纳

    类:收费

    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征收标准或征用补偿标准和条件: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

服务费

承办处(科)室: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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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

    类:收费

    据:国家《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省《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和征缴办法》第三条、《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征收标准或征用补偿标准和条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及个人审报缴费基数及缴费;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按缴费计划缴纳单位及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个体劳动者由本人审报缴费工资基数,并按审报的基数缴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月缴纳企业部份,职工按月、季或年缴纳;个体劳动者按年度缴纳。

承办处(科)室: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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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征收计划生育二(多)孩生育社会抚养费

    类:收费

    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征收标准或征用补偿标准和条件: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2、生育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承办处(科)室: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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