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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2018-02-01

婚姻登记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二条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二、申请条件: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双方自愿结婚。(二)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双方必须有一方户口所在地是方正林区的方可在此办理)。(三)男、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不可代办)。(四)双方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且户口婚姻状况注明:未婚/离婚/丧偶。

三、申报材料:

1、结婚登记声明书

男女双方一人填一张,填写内容正确、完整、无涂改,提交原件2张(在民政窗口领取)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

1)、身份证必须是在有效期内。 (2)、如身份证遗失的,可以在身份证签发部门办理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3)、各自的身份证正、反面和户主两个公章那页需印在A4纸上,各自户口簿载有当事人信息的那页和本人身份证正面印在A4纸上。(双面复印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照片

当事人提交双方近期3张大2寸红底免冠大头合影照片

4、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簿

1.必须提供一整本户口本,不能只提交当事人自己那一页的户口信息。 2.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需在户口薄婚姻状况一栏注明“未婚或空白”,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在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注明“离婚”字样,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在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注明“丧偶”字样,如未注明须到公安机关更正。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各自的身份证反面和户主两个公章那页需印在A4纸上,各自户口簿载有当事人信息的那页和本人身份证正面印在A4纸上。(双面复印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四、办理时限:

符合标准的1个工作日办理完结。不符标准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符依据和原因。


办理结婚登记行政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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