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受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行使内容 |
办理类别 |
办理深度 |
申请材料名称 |
材料描述(如需签名、签章要求,明确说明) |
材料依据 |
是否必要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6 |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申请和备案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工商户因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提出申请。 |
1、工商户提出申请。2、责任区民警、派出所进行核查。3、提交公安局及上级部门审核后进行更正或备案。 |
15日 |
1、行业治安管理许可证申领审批表;2、行业治安管理备案登记表 |
当场送达 |
工商户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更正、备案 |
工商户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更正申请或备案 |
二级标准 |
1、行业治安管理许可证申领审批表;2、行业治安管理备案登记表 |
1、工商户因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提出的更正、备案申请。2、变更、更正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3、对提出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后。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
是 |
原件 |
本人提供 |
55 |
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方正林区辖区内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1.受理:(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1)材料审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指派两名以上人民警察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形成书面核查报告。
3.决定:对于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送达:将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 |
10日以内 |
运输许可证 |
当场送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一级标准 |
运输证申请 |
当事人签名 |
购买票据及当事人(单位)提交情况说明 |
否 |
原件 |
申请提交 |
61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民用爆炸物品使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5日;《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3日。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当场送达 |
1、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运输申请的审核,审批及许可证的发放 |
二级标准 |
1、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2、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是 |
原件 |
单位提供 |
66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和有储存设施的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经营许可以外的其他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经营单位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经营许可以外的其他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1、经营单位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经营许可以外的其他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2、公安机关对报告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给予登记备案,不符合的给予答复说明。 |
3日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和有储存设施的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经营许可以外的其他经营许可的登记备案 |
当场送达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和有储存设施的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经营许可以外的其他经营许可申请审核备案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和有储存设施的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经营许可以外的其他经营许可申请审核备案 |
二级标准 |
经营单位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经营许可以外的其他经营许可申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证明。 |
经营单位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经营许可以外的其他经营许可申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证明。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是 |
原件 |
单位提供 |
98 |
吸毒成瘾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方正林区内发生的吸毒案件 |
1.受理:明确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2.审查:认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审查、符合要求的,依规定办理。
3.决定:做出申请部门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申请部门并说明理由。
4.送达:通过审核的,出具《吸毒成瘾/严重成瘾认定书》,及时送达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留档备查。 |
三个工作日以内 |
吸毒成瘾认定报告 |
当场或邮寄送达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1年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一级标准 |
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 |
当事人签名、盖章 |
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 |
是 |
原件 |
申请提交 |
115 |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处理及调查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高楞辖区内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 |
(1)抢救伤员;(2)消除危险;(3)维护秩序;(4)现场勘查;(5)拍摄现场照片;(6)绘制现场图;(7)制作现场笔录;(8)提取痕迹、物证。 |
5至10个工作日 |
责任认定报告 |
当场送到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4号)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一级标准 |
鉴定申请 |
当事人签名 |
现场勘查材料及当事人供述 |
否 |
原件 |
申请提交 |
123 |
吸毒人员登记确认 |
行政确认 |
方正林区内的吸毒人员 |
1.登记责任:对吸毒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并将登记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
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应采取多种办法,对吸毒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防止错登、漏登。
3.保密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保护被登记人员的隐私权,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吸毒人员的个人信息。
4.事后监管责任:对吸毒人员实行动态管控,对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
1至7个工作日 |
吸毒人员动态管理系统 |
当场送到 |
《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公通字[2009]26号)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一级标准 |
现场检测报告 |
当事人签名 |
现场检测及当事人供述 |
是 |
原件 |
当场出具 |
125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明、处理程序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高楞辖区内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 |
(1)抢救伤员;(2)消除危险;(3)维护秩序;(4)现场勘查;(5)拍摄现场照片;(6)绘制现场图;(7)制作现场笔录;(8)提取痕迹、物证。 |
5至10个工作日 |
责任认定报告 |
当场送到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4号)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一级标准 |
责任认定 |
当事人签名 |
现场勘查材料及当事人供述 |
否 |
原件 |
申请提交 |
129 |
对房屋出租人进行登记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同意登记备案的办理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
当日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 |
当场送达 |
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同意登记备案的办理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
房屋出租人进行登记 |
二级标准 |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是 |
原件 |
单位提供 |
130 |
核发居民临时身份证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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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核发居民临时身份证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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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核发居民临时身份证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
户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
当日 |
临时身份证 |
当场送达 |
户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
临时身份证核发 |
二级标准 |
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
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需居民提供照片、民警签名或盖章审核、派出所签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
是 |
原件 |
本人提供 |
142 |
火灾事故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方正林业行政区域内的火灾 |
1.现场勘验2.综合分析3.火灾事故认定结论4.召集当事人说明5.制作认定书6.送达文书 |
30 |
火灾事故认定书 |
当场送达 |
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有权进行火灾事故认定 |
县区初审区县终审 |
一级标准 |
报警人询问笔录 |
报警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
报警人发现火灾并报警 |
是 |
原件 |
调查询问 |
143 |
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森林公园内林地的初审确认 |
行政确认 |
此项内容不在公安局权限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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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取得营业执照的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发放《备案审查证》确认 |
行政确认 |
符合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
1、公民提出申请。2、责任区民警进行核查。3、提交派出所、公安局审核。 |
15日 |
《特种行业许可证》《备案审查证》 |
当场送达 |
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审查;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防范制度以及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治安培训;检查治安情况,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
取得营业执照的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发放《备案审查证》确认 |
二级标准 |
1、行业治安管理许可证申领审批表;2、行业治安管理备案登记表 |
符合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开办条件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相关资质证明及行业许可证申领审批表。 |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
是 |
原件 |
单位提供 |
157 |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带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高楞辖区内车辆 |
1、驾驶人提出申请,2、购买车辆合格证及发票,3车辆核查 |
30个工作日 |
非机动车申请登记表 |
当场送到 |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一级标准 |
非机动车申请登记表 |
当事人签名 |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
否 |
原件 |
申请提交 |
179 |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户口薄工本费、户口准迁证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公民因丢失、补办、迁移需打印户口薄,居民申办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时按收费标准征收工本费。 |
1、公民提出申请。2、民警进行核查。 |
当日 |
身份证、户口薄、户口准迁证。 |
当场征收 |
1、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户口准迁证申办手续核查;2、依法征收工本费 |
身份证、户口薄、户口准迁证的申办审核及工本费用的征收。 |
二级标准 |
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身份证明、户口变动审批表。 |
1、身份证申办采集需居民提供照片、民警签名或盖章审核、派出所签章。2、户口准迁证申办需居民提供户籍证明、户口变动审批表需民警签名或盖章审核、派出所、公安局审核签章。3、户口薄申办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收费标准及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是 |
原件 |
本人提供 |
183 |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放牌证等工本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对依法核发牌证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收费。 |
1、驾驶人提出申请,2、购买车辆合格证及发票,3车辆核查 |
5至10个工作日 |
牌证价格 |
当场送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 |
其他 |
一级标准 |
当时人申请 |
当事人签名 |
|
否 |
原件 |
申请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