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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权利清单基础信息
2017-12-28

教育局权利清单基础信息

一、行使内容: 对民办小学、幼儿园、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办学审批、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审批、变更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审批、举办者变更或者在举办者内部调整出资比例的核准的许可

办理类别:

办理深度:

受理条件: 1)举办者的申请报告;《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2)举办者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本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3)拟任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书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以及基本情况;(4)拟聘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办学层次向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部门窗口提供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2)、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材料审查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3)、经审查和实地考察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以批准的说明理由。(4)、发证: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5)、公告: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发布成立公告。

结果名称: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二、行使内容: 对权限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举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许可

办理类别:

办理深度:

受理条件: 1、申办报告;2、办学申请登记表;3、办学机构的章程(体现学校办学宗旨、学校规划、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资金与财产的管理使用、学校的变更和终止等);   4、举办者、办学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拟聘教师的身份和资格证明文件; 5、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书;6、教学设施、设备清单;7、办学经费的验资报告和其它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8、教育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资料;9、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办理流程: 1、申办者应首先向所属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并按照规定报送申办材料;2、教育局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对于基本符合申办要求者,由教育局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初审意见,并报送整套申办材料。3、教育局组织力量对申办者的办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考察、评估办学条件;4、教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办者作出答复。对于符合要求的申办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5、申办者在收到办学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教育类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机构代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结果名称: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三、行使内容: 校车使用许可

办理类别:

办理深度:

受理条件:1、专用校车须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非专用校车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靠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6、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8、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文件。9、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0、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办理流程: ㈠校车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申请表和行驶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证、校车运行方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单等材料。

㈡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㈢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属于非专用校车的,申请人将车辆按《校车标识(GB24315-2009)》的要求喷涂校车专用外观,持审批的校车申请表、行驶证、登记证书、变更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交强险保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为校车。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㈤申请人持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车辆,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结果名称:许可证

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四、行使内容: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及高级中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证核发的许可

办理类别:

办理深度:

受理条件: 1、具有中国公民身份;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3、具有《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4、具有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5、体检合格;6、普通话水平达到二乙以上(申请者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的,可以为三级甲等);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应参加教学技能考试及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办理流程: 1、报名受理。2、审查。(1)初审(2) 专家审查3、审定

         4、告知与核发

结果名称:教师资格证书

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五、行使内容: 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确认

办理类别:

办理深度:

受理条件: 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结果名称: 违规处理决定书

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六、行使内容: 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鉴印和学历证明的确认
办理类别:

办理深度:

受理条件: 个人办理须填写《学历认证申请表》(个人),交验申请人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单位办理须填写《学历认证申请表》(机构),出具单位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提供需认证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和证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送验学历证书的清单(含姓名、性别、毕业学校专业、层次、毕业时间);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有委托函,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将材料都人才市场人事代理部。(复印件一式二份,复印要求:按1:1比例复印,字迹清晰,A4)

办理流程:1、提交认证申请2、受理委托鉴定3、领取认证结论4、申请复议

结果名称: 认证报告

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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