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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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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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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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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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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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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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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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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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建设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水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注明日期、加盖水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经审核后,在承诺时限内由总局水利局批复。
(四)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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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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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决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制证及通知申请人取件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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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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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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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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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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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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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权限内利用堤顶或戗台和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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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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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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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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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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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建设单位提出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作公路申请文件(原件一式1份);
(二)建设项目对大坝的影响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大坝、堤坝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五)项目涉及的其它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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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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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管辖的大型水库及自治区直属单位管理的水库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应报自治区水利厅批准。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一)公路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划要求;
(二)公路建设不得影响水库调蓄功能、大坝、堤防防洪安全或影响程度较小;
(三)若有不利影响,须提出可行的减少负面影响的替代、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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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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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效,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审查,过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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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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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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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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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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