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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行政许可
2017-12-28

名称

60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行政许可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办理深度

 

受理条件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办理流程

(一)生产建设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水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注明日期、加盖水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经审核后,在承诺时限内由总局水利批复。

   (四)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承诺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批决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制证及通知申请人取件时限:3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鉴定书》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名称:

64权限内利用堤顶或戗台和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许可

行使内容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办理深度

 

受理条件

(一)公路建设单位提出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作公路申请文件(原件一式1份);

(二)建设项目对大坝的影响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大坝、堤坝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五)项目涉及的其它相关的资料

办理流程

管辖的大型水库及自治区直属单位管理的水库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应报自治区水利厅批准。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一)公路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划要求;

(二)公路建设不得影响水库调蓄功能、大坝、堤防防洪安全或影响程度较小;

(三)若有不利影响,须提出可行的减少负面影响的替代、补偿措施。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及报告修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效,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审查,过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

 

 

结果名称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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