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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住建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2018-06-29

全省住建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5号)要求,结合住建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涉及住建系统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重大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建设。

二、信息公开范围

在全省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由企业投资的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省政府最新发布版本为准)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相关信息公开。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主体和渠道

(一)项目相关审批事项服务信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等与重大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批事项服务信息,主要是公开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内容。

公开主体:各级住建系统有关单位。

公开渠道:公开主渠道为各级政府网站,同时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平台进行公开。

(二)项目相关审批事项批准结果信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等与重大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批事项批准结果信息,主要是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项目法人、建设期,批准文件名称、文号、批准事项、有效期等内容。

公开主体:各级住建系统有关单位。

公开渠道:公开主渠道各级政府网站,同时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平台进行公开。

(三)项目建设招标投标信息。项目法人基础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日常监督等信息以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红黑名单等内容。

公开主体:各级住建系统有关单位。

公开渠道:公开主渠道为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府网站,同时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平台进行公开。

(四)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重大建设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批准信息,主要是公开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内容。

公开主体:各级住建系统有关单位。

公开渠道:公开主渠道为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府网站,同时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平台进行公开。

(五)项目施工有关信息。参加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信息,主要是公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等内容。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信息,主要是公开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等内容。

公开主体:各级住建系统有关单位。

公开渠道:公开主渠道为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府网站,同时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平台进行公开。

(六)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信息。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名称、地址、监督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安全政策法规、事故快报等内容。

公开主体:各级住建系统有关单位。

公开渠道:公开主渠道为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府网站,同时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平台进行公开。

(七)项目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

公开主体:各级住建系统有关单位。

公开渠道:公开主渠道为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府网站,同时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平台进行公开。

四、信息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最迟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最迟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予以答复。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住建系统归口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将其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有效抓手,明确牵头部门,统筹抓好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地住建系统归口有关单位按照项目属地化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信息公开内容明确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严格按时限、按规定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三)严格项目监管。各地住建系统归口有关单位要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备案管理,涉及住建系统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及时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确保省级平台公开信息的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四)加强监督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抽查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涉及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对信息不完整、不准确项目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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